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
建议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保守国家秘密情况

2018-03-15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超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法有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专职副主席、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丛斌说,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履职提供法律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责机关,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完全不同。

    3月13日下午,在山西代表团审议监察法草案的全团会议上,丛斌表示,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解决了长期困扰纪检机关的法治难题”。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丛斌说,随着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凝练成为宪法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制定有了法理支撑,为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合乎法律基础。

    他表示,在此基础上,制定监察法,把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关于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十八大以来反腐经验转化为法治化成果,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深化监察机制改革全面展开,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丛斌表示,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了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御史职位,在秦代有御史大夫,地方有监郡御史,监察郡内,形成了正式的监察制度,在汉朝有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有御史台,明清时期有督察院”。

    丛斌说,监察法草案第十一条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和监察范围作出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丛斌建议,上述条款应该修改为“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政治品行、保守国家秘密、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他看来,对于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不仅要监督检查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还要对其政治品行、保守国家秘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那些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妄议中央的两面人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监督范围。”他说。

【责任编辑:产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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