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记者 朱彩云
“新业态往往具有跨地域经营、交易虚拟化、收入来源多元化、数据巨量化等特点。”《决定》所提到的新业态,可以包括互联网+、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多种新兴行业,诸如电子商务、数字服务、平台经济等都可以纳入新业态的范畴。2023年,我国“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增加值为22.352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4%,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73%,比上年提高0.37个百分点。针对新业态经济设计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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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有近800字的内容,阐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举措,并首次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由此,有关“新业态税收制度”的讨论也愈加热烈。多位财税领域业内人士表示,在互联网产业、数字经济等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对于稳定宏观税负、推动全社会数字化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对税收征管来说,也是一次全新的考验。
“税收不能脱离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给出的定义,“新业态”指的是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
“新业态往往具有跨地域经营、交易虚拟化、收入来源多元化、数据巨量化等特点。”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副所长代志新认为,《决定》所提到的新业态,可以包括互联网+、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多种新兴行业,诸如电子商务、数字服务、平台经济等都可以纳入新业态的范畴。
新业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经济形态,对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挑战。在代志新看来,“新业态”影响最大的就是课税对象的界定。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大多建立在传统的经济产业基础之上,课税对象一般有明确的标的物。“比如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就是消费税条例中列举的应税消费品。”代志新说。
但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交易商品与服务的界定愈发虚拟化、多元化,如果不对税源、税基等税收要素加以明确,部分经济活动可能游离在税收征管之外。同时,新业态也对传统的税收属地管理模式带来较大冲击。“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存在,往往通过全流程电子化的手段完成交易,难以明确纳税地点。”代志新说。
以平台经济为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在平台经济中,生产、销售可以在不同地区进行,“比如在北京就可以买到新疆的水果,不需要设立线下机构”。他表示,如今互联网平台集中在发达地区,如果按照生产地原则进行征税,税源是来自于全国各个地方的消费者,但税收就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这就加剧了税源、税收的横向背离,进而导致税源分布和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均衡,最终影响各地的经济发展”。
如今,新业态经济在我国GDP(地区生产总值)中的占比逐年升高。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增加值为22.352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4%;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73%,比上年提高0.37个百分点。“‘17.73%’已经是相当可观的经济体量。”代志新说,针对新业态经济设计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巨大。
山东大学税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华表示,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点,随着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税收体制也要有所作为。“税收一定不能脱离经济的发展。”
税种设置环节后移是一大趋势
“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一方面要考虑经济发展,税制应该跟进调整,比如优惠什么、鼓励什么、怎么鼓励,都要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要谋划对新业态经济活动合理征税,稳定宏观税负。”同时,李华认为,持续的税收体制改革,也是我们应对国际税收挑战的重要途径。
多位受访专家对记者表示,建设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首先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着重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几个关键税种的法律法规条例层面,明确“新业态税收制度”所对应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与税收优惠等基础安排。
平台经济是如今最常见的新业态经济形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偏好数据留在了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凭借海量数据开发满足不同消费者偏好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更大增值。该如何对这部分价值征税?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谢波峰建议,增值税改革中,可以在平台负有提供交易信息义务和具备征管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明确依托平台经营的各类主体,无论单位或个人、以何种方式或渠道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按照相应销售项目确认为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纳税。“但对于数字经济中供需双方共同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还应先按照传统的方式课税,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相应完善。”
施正文认为,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要进一步加快。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3%、9%、6%三档,每档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比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项目外,适用13%税率,而6%的税率适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等。
“产品和服务‘融合’是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特点。”施正文说,税率档次较多,会导致征税对象及其适用税率区分困难,从而增大征税成本,同时造成逃避税等情况的发生。“减少税率档次,无论产品和服务怎样融合,税制基本都可以很好地适应。”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扩大征收范围被受访专家多次提及。谢波峰建议,一方面,要明确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归属,明确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以各种方式、各种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均属于个人收入范围;另一方面,要逐步完善税率结构,均衡各类所得的税负水平。“同时,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优化经营所得税率结构,均衡经营所得与其他项目所得的税负差异。”
在施正文看来,在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过程中,税种的设置向分配、消费环节转移将是税制改革的一大趋势。他表示,数字经济更强调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产品流通过程中一般不经过批发、零售等环节,未来纳税人将更多向自然人转变。“在分配等环节征税,符合直接税改革的要求,税制简单且透明,也更容易发挥税收的分配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以海南自贸港的销售税改革为例,海南计划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5个税费简并为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施正文分析说,上述改革实施后,生产型企业将不再负担原先5种税收,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这也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变化”。
税制改革要有系统观念
国家数据局近日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5万亿元,2023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预计超过12万亿元,占GDP比重在10%左右,数字中国发展基础更加夯实,数字中国赋能效应更加凸显,数字安全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新业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接受采访的财税专家普遍认为,“前瞻性”和“动态性”是《决定》提到的“新业态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
“《决定》表明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适应高质量发展、适应科技产业变革方向、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需要。”施正文认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中的“研究”一词,就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但他也坦言,税收制度与新业态经济相适配的转型调整不会一蹴而就。
施正文解释说,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经济还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尚未定型,所以税制改革实际上是逐步地、长期地、持续地调整税收体制,随着《决定》意见的落实,我国整体税制变革将进一步深化。“比如个人所得税扩围、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两档’、税收收入划分改革等内容,就有可能在未来的改革中逐步得到落实。”
“研究适应新业态的税收制度是税收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作为税收领域的局部目标,也需服务于总体目标。”谢波峰强调,“新业态税收制度”改革的着眼点是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尤其有几项和新业态相关联的重点工作需要关注,如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培育全国一体化的数据市场。”
“税收改革要有系统观念”已经成为业内共识。李华表示,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其内容既要放在税收上,又要放在我国新业态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上。她表示,在未来的税改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在与数字经济的融合过程中,税收如何进行支持;另一方面,还要重点监控税改进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
代志新则建议,改革要注意渐进性,要综合评估“新业态税收制度”立法可能的效果与对经济的影响,力争做到“先立后破”,避免操之过急,做到制度明确与制度包容并立。同时,要注意相关领域税收优惠的制度安排,既要强化征管又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不可对纳税人造成繁重的税收负担,影响市场信心。“此外,在强调利用数据资源规范新业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数据资源,严格落实数据保护规定,同时规范好央地数据权限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