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彩云)实施准入管理、明确退出机制是防控支付风险的关键。在国新办今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说,近期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二章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专章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国新网供图
在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方面,《条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在设立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条例》还将重大事项变更纳入行政许可。刘晓洪解释说,过去监管中发现,有的支付机构通过变更重大事项来规避监管,"为堵塞监管漏洞,《条例》明确支付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者分立等,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方面,《条例》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予以取缔。
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也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的重点内容。刘晓洪说,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支付机构全链条、全周期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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