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向女法官的凶刀,是对法治的严重挑衅

中国青年报  |  2024-08-14作者:杨鑫宇

    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郾城区法院”)公布了该院一名法官不幸遇难的消息:8月7日傍晚,年仅37岁的当地女法官王佳佳在下班回家时,于自家小区停车场不幸遇害。行凶者党某某持刀而来,蓄意刺杀王佳佳,犯罪手段极其凶残。而他的杀人原因,竟是对方未在一场民事诉讼中支持其全部请求,既令人无比气愤,也显得十分荒诞。

    通报显示:“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7月4日,党某某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负责审理此案的正是王佳佳法官。她经过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但因为党某某伤势轻微、号称住院的29天中有14天未实际住院,酌定按15天计算其住院相关费用,最终判决党某某获赔9000余元。

    就法理依据而言,王佳佳法官的判决有理有据,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若从常识出发,仅受轻微损伤的党某某获得9000余元赔偿,金额也不算少。事实上,王佳佳法官已经支持了党某某的多数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党某某只因法院没有完全按自己的心意办案,就将大体支持其主张的主审法官视为仇恨对象,并以暴力手段施加报复,于情于法于理都没有任何值得同情或理解的空间。对此,司法机关必将对其作出公正而严厉的判决,使其付出与其罪行相称的刑事代价。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也应亮出鲜明的态度,强烈谴责并抵制这种以暴力手段报复司法人员的极恶之举,确保此事成为一个鲜明的警示,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党某某的行为,不单是对王佳佳法官一个人的恶意,也是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严重挑衅。在民事与刑事审判中,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本是一种正常现象,在我国现行法治体系下,任何一方都有充足的渠道向上申诉、寻求法律救济,党某某面临的情况同样如此。然而,他没有在法治体系之内以合理方式来表达诉求,却对法官挥刀相向,这不仅是性质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反映出其对法律毫无尊重之意。

    王佳佳法官不是第一个死于案件相关人员报复的司法工作者。近年国内已有多名法官因为类似的原因殉职。网上对此有一种错误观点:行凶者报复法官,是因为司法不公。认真梳理相关新闻报道,不难发现,大多导致这些法官遇害的案件,都不存在任何程序或事实问题,纯粹是因为行凶者的偏执,才致使悲剧发生。

    网上出现某些“同情行凶者”的声音,或许是因为发声者自己在生活中对一些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存有质疑。但是,我们还需明确:民众一方面有权对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展开监督、提出质疑,另一方面也必须遵循法治途径来表达质疑、进而落实其具体诉求。如果有人对司法判决不满,就试图挟私报复,法治秩序必然受到严重破坏,而这最终损害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在通报中,王佳佳法官被有关部门评价为“勤勉敬业,公正司法”,她在2023年审结了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日均审案一件以上,可谓夙夜在公。她遇害不仅是其家庭和当地法院的损失,也是整个社会的一道疤痕。崇尚法治、尊重司法,坚决反对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才能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从玉华,李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