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5日电 (中青报 •中青网 记者 王亦君)最高法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实际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表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杜军表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依据饲养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再次,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杜军指出,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