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钱某曾因偷拍他人性行为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产生通过互联网贩卖偷拍视频文件从中牟利的想法。2019年7月26日,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偷拍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将编辑、加工的偷拍视频文件保存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发布贩卖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互联网云盘中检出偷拍视频114个。 此外,钱某还以“付费包月观看”的方式,先后182次为他人通过偷拍设备实时观看入住旅客性行为或者下载偷拍视频提供互联网链接。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钱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涉案的视频文件形式上不具有实物特征,内容上不具有淫秽特征,不属于淫秽物品。 那么,旅客在房间的私密行为被他人偷拍后发布到网络上,能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 案件承办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杜世华分析表示,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犯。旅客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从被拍摄者的角度来看,被拍摄者本身不具有诲淫性意图,故而对其而言不是淫秽物品,而是侵犯其隐私权的物品。但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他人性行为的视频,主观上存在诲淫性意图,该视频的内容客观上起着诲淫作用,从制作者、接收者及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些视频是属于违法的淫秽物品。 杜世华明确指出,“钱某对他人的性行为进行偷拍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是宣扬色情的行为,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同时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制作、贩卖、传播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淫秽电子信息也有明确规定。 2019年7月2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针对旅客在入住酒店后的隐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检察机关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体系、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