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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1-05-19作者:王静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 教授

    日前,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应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夯实法治基础。这是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部署法治文化建设以来的又一重要战略决策。其深层原因在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规则,但法治的缔造还需要社会养成强大的法治文化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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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强调法治,制度是前提,文化是根基。作为人的精神所在,一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是孕育制度生命力的土壤。社会的法治文化在最深层的意义上影响着人的行为选择,决定着制度的生命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实践

    文化的滋生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人类的法治文明史证明,一次践踏法治的行为足以毁灭数年法制教育的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紧紧抓住法治实践这把钥匙。

    首先,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只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按照确定、明晰可预期的法定秩序运行,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公共事务的准则,科学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成为实实在在的社会现实,法治文化才有孕育的土壤。

    其次,必须在法治实践中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治文化的衍生建基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亲身体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在法治实践中体现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都维护了人民权益,法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好处,法治文化才有生根发芽的基础。在大多数法律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执行、须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产生法治效果的情形下,作为执法活动的相对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在执法活动中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受,更进一步影响法治的权威和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还必须以坚定的斗争精神清除一切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背离的社会现象。针对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潜规则的现象,法律规则存在着被选择性遵守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破除潜规则,根本之策是强化明规则,以正压邪,让潜规则在党内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如果一个社会盛行潜规则,法律规则就会被边缘化,法律规则就会成为可以选择性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消失殆尽,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就无法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强化法律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公权主体而言,其作为强势的权力行使者,要严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能带头违法。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要一追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为此,应大力戒除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法外特权、选择性执法等现实问题,避免出现危害社会等损害法治权威、破坏法治文化建设的情形;对社会成员而言,要以高额的违法成本和严格的违法必究机制,使法律规则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深化学习教育以指导法治实践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大力倡导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强大舆论和浓厚的社会氛围。

    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每个人都应当加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通过筑牢理论根基来指导法治实践。努力在开展工作、处理各种事务时,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宣传教育,实效重于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更加重视普法工作的实际成效。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起普法义务,以“谁执法谁普法”为标准明确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举行立法听证时,可以既听取意见,又弘扬法治理念,宣传法律规则。把立法过程变成吸纳全社会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博弈过程。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立法部门化的现实问题,还可以为法律实施打好社会共识基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建立起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协商沟通渠道,从而通过普法教育减少执法的阻力。

    其次,法治宣传教育要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为政者在社会生活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早有认识。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从而最终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来带动整个社会形成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扎根本土文化的深厚底蕴,将礼法并用、守诚信、重孝义、和为贵、明德慎罚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加强研究阐发和传承运用,以创新发展使优秀传统文化生发“德润民心”效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没有旁观者

    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每个人都应担当实践法治的责任。一个社会特有的文化气息既和其漫长的历史息息相关,也脱胎于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成员。每个人不仅是法治中国的受益者,更应是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者。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是主体。只有人民群众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长此以往,法治意识才会在日积月累的尊法学法中逐渐孕育;守法用法才会从被动到主动,成为一种行为习惯。只有所有社会成员笃信法治,普遍遵守法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社会共同体秩序才可能建立并最终福泽每个社会成员。人民始终是包括法治文化建设在内的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只有每个人都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形成自我认知,才能从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维度,主动自律,接受包括法律规则在内的社会规范约束,自觉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每个人都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主动遵从社会行为规范,恪守公民权利与义务准则,将守法视为防止社会溃败而共建社会融合的行动,将运用法律武器视为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秩序的最佳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培根筑基之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进而促使我国社会从传统的人情社会转型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历史进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路漫漫其修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要;坚持知行合一、重在实践,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将在加强建设中日渐拥有繁荣不竭的生命力。

王静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 教授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聂北茵,张彦武,梅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