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 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

2018-08-07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均斌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张均斌)沪市收盘交易规则又变。自6月1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就收盘交易机制相关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时隔两个月后,8月6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该规则自8月20日起实行。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本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对于首日上市新股,上交所表示,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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