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 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2018-07-0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洪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城市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先是在重点流域试点,之后迅速在全国推广。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或通知,不断探索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通过二十年的实践,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污水处理事业的快速发展。

    当前,污水处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吹响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立健全与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相适应的环境价格机制与政策,就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现有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还不能满足新时期污水处理工作的新要求,亟待通过创新完善,进一步推动并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继续快速发展,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这一文件的出台,更好地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充分认识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对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2015年,我国启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以来,全国共排查出两千多个黑臭水体,黑臭基本消除,但离水功能达标还有很大距离。水体污染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据统计,2017年直排入海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为63亿立方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则更为普遍。

    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的重要保障。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是污水处理行业稳定的费用来源。站在全行业角度看,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及运行水平明显相关,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较大的城市,污水处理成效也更明显。

    合理制定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首先,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覆盖成本。《意见》明确提出,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关于成本测算,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应基于全成本测算,既要包括直接成本,也要包括间接成本,且成本测算应与满足当地受纳水体要求的出水水质标准相对应;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包括处理成本和处置成本,成本测算应在明确处置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工业废水的处理成本应依据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单独测算,既要计算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的成本增加,也要考虑工业废水的特征污染物对污泥处理处置的影响。

    其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包括合理利润。污水处理费多年来的征收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保本经营”的做法。新形势下,社会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运营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污水处理成为水环境治理的最关键环节,污水处理费应基于“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征收标准。只有存在“合理盈利”空间,才能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和服务商进入。

    另外,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实际用电、药剂以及人工等生产要素的单价一直在变化,同时,污水处理的任务也在变化,处理标准在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支付的服务费应当相应提高。《意见》强调,对污水处理费要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这有利于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

    处理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关系

    城镇污水处理费用来源,应坚持收费为主、公共财政补贴为辅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为推动行业快速发展,需要一定的公共财政补贴,但不能长期依赖公共财政,必须明确哪些成本应该由财政负担,哪些必须由污染者负担,否则,财政状况不佳的城市或地区,污水处理行业将无法正常发展。事实上,征收标准理应满足行业发展的要求,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公共财政对污水处理的补贴,应明确补贴范围及优先序,体现公平。《意见》提出,污水处理费补偿的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换言之,相应的成本应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

    积极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事实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全国环境保护的最大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则是最大的民生,治理农村污水,迫在眉睫。那么,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来自哪里?农村是否需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这是当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意见》提出,要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应该主要依靠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但同时也应该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在农村开征污水处理费,可以作为治理资金的适当补充。

    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行为,应履行严格的公示程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应明确测算边界,严禁借污水处理费之名向农民“搭车”收费;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讲清政府持续投入的决心,讲清适当收费的用途、目的和意义。有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治理污水、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就大有希望。

【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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