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召开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四中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王运涛介绍,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四中院共审结一审走私毒品犯罪案件56件。

在案件量分布上,2015年到2023年整体上较为稳定,自2024年开始,呈现一定上升趋势。在主体方面,共涉及被告人61人,其中60人被判处实刑,占98.3%。同时,在北京四中院审结的走私毒品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占比35.71%,一审后服判息诉的占比82.14%。
王运涛表示,实践中,被告人大多采用贴身藏匿或人体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入境,如将毒品藏在所穿用的鞋底内、身体隐私部位内等。还有的案件,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经过改装的仪器、设备等物品中,利用国际物流寄递走私出境。随着制毒技术的发展,掩饰走私毒品的方式亦日趋多样化,在传统“物理”隐藏、夹带等方式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利用物质间合成、分解等化学反应掩饰毒品走私的行为。同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毒品类别也日益多样,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等不断涌现,且占比逐年增多。
此外,被告人主观故意认定争议较大也是此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鲜明特点。例如,贴身藏匿毒品入境的,辩称是受他人指使,不明知走私对象的性质及毒品类型;邮寄毒品入境的,辩称不知道邮寄的物品属于毒品,或者辩称为他人收取、邮寄物品等。
王运涛介绍,针对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中主观故意的认定难题,北京四中院不断细化裁判思路和证据标准。明确在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起获毒品,且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藏匿,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在典型案例"刘某某走私毒品案"中,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根据母亲张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收件人身份信息、购物小票等材料,多次帮助张某申报进口从泰国邮寄入境的包裹。2020年12月,在刘某某申报进口的包裹中被查获夹藏毒品氯胺酮、甲基苯丙胺。
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均认为,刘某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在法院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亦存在较大争议。
经查,刘某某代为清关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其如实申报、未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也未获取不寻常报酬,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包裹内夹藏毒品,其对频繁代清关行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北京四中院认为,应客观评价刘某某对国际邮包产生怀疑的供述和辩解,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北京四中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判决刘某某无罪。目前,该判决结果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