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银川12月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电动自行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管理职责不够明确,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存在隐患,基础设施保障不足,充电难、充电贵,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火灾防控难度大。”在今天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红武介绍,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市、区)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王红武介绍,《规定》不分章节、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从宁夏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的实际出发,共32条,促进解决10类问题。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体制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强化源头管控,规定“将严厉处罚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以及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为;着眼安全通行,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驾驶人和乘坐人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积极回应“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贵”的社会关切,明确“已建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划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促进解决道路优化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镇过境段设置非机动车道”。
《规定》还促进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难问题,规定“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促进解决“充电贵”“收费不规范”问题,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防范消防隐患,“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要求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规范设置配送装置,为配送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规范佩戴”。
王红武介绍说,当前普遍存在“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现象。《规定》对此作出过渡期安排,明确过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