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卖骑手猝死的保险理赔案件。该案中,骑手每日开工前需要在平台App上点击购买一份众包骑手意外险,骑手田某意外猝死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骑手法定继承人保险金60万元。
2022年3月22日,某平台众包骑手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妻子周某在查看田某手机时,发现了其投保记录。田某自2022年3月8日起每日通过平台App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为3元,由系统自动从当日第一单报酬中扣除。该保险产品保障项目中包含猝死保险金额60万元。
最新的电子保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保险产品为众包骑手意外险,投保单为平台合作商,保险费3元,被保险人为田某、平台合作商,受益人为骑手及其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20日9时6分0起至2022年3月21日1时30分0秒止。保障项目中,猝死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单特别约定条款载明:“猝死保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然而,当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田某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不在工作岗位,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关于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已经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已向实际投保人田某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且田某的猝死应认定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等法定继承人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众包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特征。将田某死亡前的平台接单、手机通话记录与田某日常工作规律及手机日常使用规律进行对比,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田某的猝死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认定保单实际投保人系骑手田某。特别约定条款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实际投保人,骑手意外险投保模式特殊,保险公司对投保模式应系明知,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已向实际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本案有助于保护骑手等弱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生产经营、“救危济困”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增强诚信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