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未成年人宾馆内遭遇霸凌 法院判定施暴者和监护人共同赔偿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4-11-11作者:朱娟娟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记者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城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15岁的蕊蕊(化名)被6名未成年人带入宾馆内遭遇霸凌。鄂城法院判决6名涉案人员及他们的12名监护人连带赔偿蕊蕊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2021年底,蕊蕊因琐事被小婷(化名)等6人带到某宾馆内,遭到1小时辱骂、殴打、猥亵。蕊蕊被侵害后,心理和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将小婷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6名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13岁。承办法官认为,小婷等6名涉案人员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被害人蕊蕊及监护人4次变更诉讼请求,将被告追加至18人。经过3次开庭审理,鄂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在案审过程中了解到,涉案6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义务,对孩子缺乏有效约束管教,致使其沾染不良习气。为此,鄂城法院向6名被告的监护人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引导树立正确的三观。

“宾馆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承办法官认为,宾馆作为案涉地点的经营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宾馆赔偿蕊蕊精神抚慰金,蕊蕊撤诉。

据了解,近年来,鄂州市两级法院坚持“当下立”与“长久治”相结合,注重“抓前端、治未病”,组建心理咨询团队,对未成年被告人及被害人进行帮扶帮教、心理疏导;组建“青春法槌”志愿服务队送法进社区,组织“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202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100余件,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亦君   编辑:董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