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技创新 推动青年人才成长

中国青年报  |  2024-08-07作者:陈朋

    青年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生力军,也是科技创新政策的受益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并围绕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这些举措给广大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带来了更多的政策利好。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第一竞争力。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和引领作用已经充分显现。能否依靠科技创新来实现动力变革和动能转换,成为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科研工作特别是科技创新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会影响科技创新的开展及其成效。比如,科技创新非一日之功,而是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长周期的培育;科技创新需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科技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因此,教育、科技、人才三者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构成相互支撑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给广大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拿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比如,“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这是对基础研究需要长周期投入的正视和回应,必将引导更多的科研人员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那些关系到科研创新“底座”的基础领域。“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破四唯”改革,进而加快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分类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将进一步畅通科研成果转化渠道,推动更多的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则是更直接地回应了广大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的现实关切,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智力成果的现实价值,进而有更足的劲头从事科研工作。“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是一种创新性探索。这不仅是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新举措,而且是对已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探索更灵活的管理制度,将有助于科研类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进、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作出更为贴近实际的探索。“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直指高校“青椒”等青年科研人员职业发展的困境,力图通过机制创新为其成长发展助力、赋能,让更多的青年科研人员“拔节成长”。“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则是正视当前一些领域科研人员非学术负担较重的现实问题,着力让科研人员潜心钻研学术,尽最大努力不再为报项目、发论文、评奖励、争资源等事情而分心、伤神。可以说,一条条举措都是“干货满满”。

    推动科技创新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当下的关键就在于推动这些政策有效落地。首先思想要破冰,要在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这些举措的重要性。比如,在推动基础研究发展的问题上,要真正认识到,作为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基础研究在整个科技创新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的起始端,也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是科技探索从未知到已知、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必然选择。因此,推动科技创新必须从基础研究发力,重视和激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在探索科研类事业单位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过程中,要认识到科研类事业单位在人员队伍结构、主要业务工作、职责范畴、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才能认识到推动这些单位改革确有必要,进而作出具体直接的探索。

    形成上下互动、协同推进的改革合力,也是推动上述一系列举措有效落地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同样如此。这就意味着,要协同推进,着力形成联动合力。以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为例,这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从上到下都在着力推动这项举措。但是,有些地方的推进力度并不大,尚缺乏实质性的配套举措。这也是一些单位科研人员热切期待能形成有效突破的重点领域。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各地在遵循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拿出进一步的细化措施,防止出现政策“局部空转”的情况。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也是如此,高校、科研院所要真正动起来,拿出上下协调一致的举措,对青年科研人员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精心引导、热忱关怀,进而促使更多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

    破立并举也是推动科技创新政策有效落地的必要之举。比如,在强调“破四唯”的同时,也要“立新标”。如果只破不立,就会让科研人员失去方向。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引导的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社科院科研处处长)


陈朋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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