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依法严打跨境电诈“金主”“卡头”

明确打击跨境电诈四个惩治重点 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北京青年报  |  2024-07-27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及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明确打击四个惩治重点

  《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对“金主”“卡头”等依法严打

  司法办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及幕后“金主”;对于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为诈骗集团提供转账协助的“卡头”和行业“内鬼”;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和累犯、惯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从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要求。

  对于跨境实施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决不手软,依法判处重刑,明确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即便部分诈骗犯罪分子暂时未到案,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也要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成员,为整体依法从严惩处创造条件。

  对受蛊惑未成年人可从宽处理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构成复杂、地位作用差异、主观恶性不一。

  《意见》指出,司法办案中,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精准把握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依法裁判,不枉不纵。

  对于犯罪集团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低层级人员,被犯罪集团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员,以及初犯、偶犯;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指认同案犯、配合追缴涉诈资金的人员;对于受蛊惑、引诱甚至欺骗参与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坚持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意见》第13、14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要做好刑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衔接,构建多层次惩戒处罚体系,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兼顾预防和惩罚目的,努力实现办案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例如,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要求,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针对难以查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要求,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认定其罪责。

  意见还强调全面加强追赃挽损,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徐锋

  案例

  严惩跨国电诈 两起案件“顶格”判处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包括4件近年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

  据介绍,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跨境电诈犯罪。两起案件“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是坚持分类处置,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是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诉讼过程充分彰显公平正义。四是积极追赃挽损,努力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李某某等人跨境电诈案中,办案机关追回损失近2亿元,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5167万余元。

责任编辑:胡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