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刑法第四十三条“回家权”:以法之名 为拘役犯人“请个假”

中国青年报  |  2024-06-19作者:耿学清 周光子

    6月初,王玉获得了人生中一次特别的假期——从看守所请假回家。两个多月前,他因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4个月。

    这次回家,让他得以安抚尚不知情的父母。两位老人都已年过八旬,王玉做了他们爱吃的蹄花汤、稀饭和饺子,又返回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继续服刑。

    “让家人不安宁,后悔得很。”一去一回,王玉真正感到“自由真好、外面的空气真好,遵纪守法可贵”,他现在只有一个目标:好好遵守纪律、好好表现,按时回家。

    一项属于拘役犯的权利

    王玉进入看守所服刑前,用手机上网查询过服刑期间如何中途回家。醉驾被查获时,他脑海里第一个浮现的想法是怎么“瞒过”父母,他的父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怕长期见不到要发脾气”。

    他在网上发现犯人可以请假回家的说法,但不知道具体如何做、能不能申请成功。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这是一项属于拘役罪犯的权利。“拘役”主要针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拘役由看守所执行,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实际上,法律规定,即使比拘役更重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以通过假释回家,或通过减刑提前回家。”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庆云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说。

    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似乎有点小题大做——抱有类似看法的人不在少数。比如有人认为:拘役犯刑期本就不长,为何还要中途回家?是否会使刑罚的效用大打折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仲民认为,刑法规定“可以”而非“应当”,由此看来,回家是罪犯的权利,但属于受限制的权利。离开看守所后,如何监管犯人,还缺少全国层面的衔接性法律规定。

    另外,司法机关在执行时,也会面临来自“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社会压力。李仲民说,若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都可以回家探亲”,在沟通、宣传不到位的情形下,可能会引起犯人家庭周围邻居们的误解。

    李仲民建议,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的执行标准和程序,明确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审批流程、监管措施等,确保整个过程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回家权”的意义和价值,增强社会对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13人(次)请假,全部按时返回

    在荣昌区看守所的公示栏上,王玉看到了拘役罪犯请假制度。作为重庆市检察机关首个试点基层检察院,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在探索落实拘役犯回家制度上走在了前面。早在2018年,荣昌区看守所曾因两名拘役人员“回家”引起社会关注。

    王玉看到的制度前后有两个版本,陆续在荣昌区看守所公示并执行了近8年。

    2016年10月,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荣昌区公安局启动开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试点工作,并出台《荣昌区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拘役罪犯可以回家的条件、程序、除外情形以及审批流程等。

    荣昌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与区看守所共同建立“回家”工作台账,对拘役罪犯个人基本情况、回家天数、离所回所时间逐人逐次登记。

    现已退休的张长久是重庆市最早参与推动唤醒“回家权”的检察官之一。他担任过驻所检察官、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负责人。他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当时提出这一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轻罪案件增多,导致拘役犯大量增加。

    以“醉驾入刑”为例,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新增“危险驾驶罪”,规定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事实上,许多因醉驾获刑的拘役犯人,多数是在外有工作、有事业的人,他们在与民警、检察官谈心谈话时,多次表达希望能够请假回家处理一些紧急情况,比如一些企业家需要处理一些必须亲自到场的事务。

    张长久说,当时在重庆甚至全国很少见到适用第四十三条“请假回家”的案例,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父母等直系亲属病故,但是也需要民警将犯人押解回家。

    “对犯人请假最大的担忧来自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张长久的继任者、现任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负责人梁杰依然在带领团队接力推动“回家权”制度完善。

    他解释说,管教民警是拘役罪犯回家程序审核的第一步,他们也负责考核拘役罪犯的日常表现情况,在请假回家制度刚实行时,他们担忧如果拘役罪犯回家期间发生事故或者脱逃,自己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2018年6月,在前期试点和综合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对两年前的实施办法加以修订,出台《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新的实施办法主要对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准许回家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规范制作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所需的《申请书》《回家审批表》《保证书》《被准许回家拘役罪犯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使权责更加明晰,执行更具可操作性、更便于监督实施。

    今年5月,拘役犯人张路因母亲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得益于新的实施办法,他从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其亲属书面担保,管教民警提出初审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同意,并征求驻看守所检察官意见后,由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因情况特殊,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局用两个小时走完了所有程序。

    自2016年至今,在荣昌区看守所服刑期间获准回家的人数已有113人(次),全部按时返回看守所。

    失去自由后的灵魂救赎

    “如果我不违法,还能好好送母亲一程。但也要感谢国家让我请假回家,不然我更是这辈子都过不去这个坎。”张路回家后,见到许多来奔丧的亲戚,作为家中独子,他主持了母亲的丧事、安置了父亲。

    事实上,如果不通过请假制度,张路也可以因特殊情况及时回家——但是将戴着手铐、由两位民警押解。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家庭和个人的心理压力。

    李仲民说,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回家权”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基本人权的尊重,即使他们因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但基本的家庭和社会联系不应被完全剥夺。短暂的“回家”能让犯罪分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有助于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提高改造的积极性和效果。

    当前,随着刑法设置的轻罪罪名增多,被判处拘役在看守所服刑的人数已占较高比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23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达到80%以上,判处拘役的案件在其中占比超过20%。

    “让拘役犯回家,实质上并非创新,而是对法律严格、充分落实,既体现法律刚性,又体现法律温度,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认同。”曾庆云表示。

    李仲民也注意到,近年来,轻罪在犯罪结构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积极刑法观的推动下,“轻罪治理”应运而生,轻罪治理强调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对轻微犯罪行为采取更人性化、社会化的处罚方式,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从这一角度看,保障罪犯的“回家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回看守所,感到有点难受,感觉在里面时间过得很慢。”中途回家、再返回看守所,重获自由与失去自由,对李红来说是一次“灵魂救赎”。

    今年3月,荣昌区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唐仕勇与刚被收押的李红谈心谈话中了解到,李红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她是一名独自抚养7岁女儿的单亲妈妈。

    “马上就是我女儿生日,一个月没见,我真的很想回家给她过一个生日,孩子的奶奶也不知道身体怎么样了……我想申请请假回家看看我的女儿和孩子的奶奶。”李红对唐仕勇说。

    唐仕勇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及李红服刑以来的表现,与看守所共同研判后,认为其回家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李红的请假申请最终被同意。

    李红给女儿买了一大堆礼物,“小女孩喜欢的做手账的材料就买了一箱”。这一个多月,她的女儿不知道妈妈去了哪里,但是在8岁生日这一重要时刻,她的妈妈出现了。

    (应受访者要求,王玉、张路、李红均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 通讯员 周光子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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