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处理学生欺凌 “严”是对谁提出了要求?

央视新闻客户端  |  2024-05-31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犯罪防治一直是关注度较高的社会热点。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于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及涉未成年人抚养和探望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这个“严”字实际上是对谁提出了要求?《意见》还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这样的惩处规定传递出什么信号?如何解读?此外,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如何更有效地让其加强家庭监护?

  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

  先来关注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的相关规定。《意见》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


  《意见》要求,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大,也会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所以《意见》明确要从严处理学生欺凌,要求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的,及时和学校、培训机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也要求法院及时跟进进展。

  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欺凌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但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来看近期发生的两起案例。

  5月29日,湖北宜昌宜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5月28日,该局在工作中发现网络上出现一条殴打他人的视频,遂开展侦查调查。事件系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打人的三名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已传唤调查。

  5月22日,广西南宁隆安县教育局通报:龙翔学校隆安校区中学生赵某某、蒙某某等8人对同校同学张某(男,13岁)通过殴打、水烫等方式进行欺凌,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公安机关对年满16周岁的2名涉事学生采取刑事拘留,对未满16周岁的其余6名涉事学生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 对谁提出“严”要求?

  此次《意见》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这个“严”字,实际上是对谁提出了要求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英辉:对于一般性的学生欺凌,要及时处置不要拖,觉得小孩闹着玩就不用管,结果欺凌越来越厉害。也体现在学校责任的落实,学校和培训机构有照护的义务,要求为在校的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该尽的职责,该管束没管束,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在学校里面发生了侵权的事情,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就应该付主要是赔偿方面的民事侵权。

  遭受欺凌 赔偿费用可以包括哪些方面?

  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如何去赔偿?对于赔偿费用的确定,《意见》也明确了要求。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对于欺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意见》还明确了,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特点,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可以参照成年人的标准适当提高。

  另外,《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精神损害赔偿可参照成年人标准适当提高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意见》要求的赔偿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成年人的标准适当提高。

  近三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学生欺凌问题不容忽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上个月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此次《意见》也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这传递出了什么信号,该如何解读呢?↓↓↓

  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确保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英辉:如果说属于不太严重的,有治安处罚。另外这次预防法修改之后,实际上有三种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律后果。一个是矫治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做,还有一种是专门矫治教育,是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触犯刑法,采取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比判处刑罚还会严厉,为什么说严厉?因为没有期限的限制,刑法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基本上就是判个十几年,在里面如果表现好还有减刑,所以说基本上过十多年也就出来了。但是专门矫治教育没有期限,只是说过几年,比方说过三年,对风险做一个评估,一直让你没有风险,这个措施其实是封闭的,叫闭环管理,实际上更严厉。除了这些措施之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就把不负刑事责任误读为什么责任都没有,好像对他也没什么办法,其实法律是有措施的。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通过构建犯罪成因、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网络保护等分析报告机制,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多层次、见实效的防护网络。

  《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责任,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执行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

  家庭监护管教缺失 法院可予以训诫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监护管教十分重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可予以处罚

  如果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拒不履行,还有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呢?如何更有效地让监护人加强家庭监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英辉:责令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监护人拒不履行,拒不接受,法院就可以进行拘留、进行罚款,按照司法处罚措施。如果他有监护侵害行为,有几种情况,一种是监护侵害,侵害比较严重的可能不太适合做监护人,可以剥夺,另外他教唆未成年犯罪的,还有本身有性方面扭曲的,比方说性侵害之类的这种,这都不太适合做监护人,都要剥夺。


责任编辑:胡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