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加班”当“值班”也是一种劳动侵权

北京青年报  |  2024-05-06作者:李英锋

  知道“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吗?有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玩文字游戏,打了“擦边球”。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该院判决的一起典型案例释法,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

  上述案例中,某家电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员工居某按照该表上班。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但公司未发放加班费。居某因此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法院支持了居某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并以此案例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准确理解和把握加班与值班的概念、性质、区别和联系,守住加班与值班的权利义务边界。

  在节假日或夜间,哪些值班算加班,哪些值班又只算值班呢?评判值班的性质,不看用人单位赋予了值班怎样的外在概念和形式,把值班排进了哪种表里,而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干了哪些工作,或劳动者提供了哪些实质性的劳动。

  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只是完成安全值守、接听值班电话、值班信息反馈等例行值班任务,或者虽然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但工作强度和压力明显低于日常工作,且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值班就不属于加班。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与日常工作无异,属于日常工作的正常延续,或者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劳动(不论实质性劳动是否与日常本职工作相关),且劳动数量和强度与日常工作相当,甚至超出了日常工作,劳动者的值班就具有了加班的属性,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值班,用人单位也可先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些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规避加班责任等原因,模糊了加班与值班的概念与边界,把“加班”排进“值班表”,给“加班”披上“值班”外衣,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加班的实质,不能抹杀劳动者的加班付出和加班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加班”是“值班”为由拒绝承担支付加班费等责任,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对此,劳动者应该在留存值班表、值班工作记录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求助工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等方式维权。

  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必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化普法宣传,讲清加班和值班的法理和情理,督促、教育用人单位增强自律意识,规范劳动管理行为,让值班的归值班,让加班的归加班,保障好劳动者在值班期间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劳动者算准加班账,全面、积极认领值班期间的加班权益,用足用好维权武器。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对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置质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联合律师协会把用人单位的值班权益保障纳入法治体检范畴,向劳动者提供维权法律援助,当好劳动者的维权后盾。

  维护劳动者值班期间的加班权益,还需要法律措施的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人社部门、最高法等可通过修法、出台细则或法律解释等方式,明确加班与值班的定性规则、概念、区别,明确值班算加班的情形、范围、表现形式等,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值班和加班情形下的权利义务,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管理、劳动者维权以及外力监督提供依据和指南。

责任编辑:胡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