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发布了《北京四中院网络侵权类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案件频发,在学校群、班级群等不当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吃瓜”行为存在较大侵权风险,应谨慎参与。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说,北京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范围内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上诉案件,近三年来,北京四中院受理的进入二审的相关网络侵权类案件超过1600件。其中,涉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案件频发,以校园言论侵权、网络交友问答类言论侵权、网络游戏言论侵权、个人信息类侵权等为主。
网络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难控制及难彻底消除的特点,因此,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案件影响往往较大。李迎新指出,受害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了合理补偿,但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往往会给受害人甚至加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部分甚至导致学业中断、精神抑郁,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类似现象应引起家长、学校、社会的重视。
她还特别指出,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在学校群、班级群等网络空间不当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网友多以看热闹的心态参与传播相关信息,李迎新提醒,此类“吃瓜”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较大侵权风险,应谨慎参与。
今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中学生小黄在网上看到,他的几名同学将恶意诋毁他的微信笔记、不雅视频在群里、朋友圈里转发,配文“要瓜找我”。笔记内容多是侮辱性话语,不雅视频虽看不清人脸,但被转发者用来映射视频主角正是小黄。小黄将转发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转发者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四中院裁判认为,此案涉案学生发布不实言论和未经证实的不雅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学生欺凌事件。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介绍说,此案再次提醒,转载者虽不是文章的原创作者,但亦承担相应的审核义务,当转载信息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言辞,或事实明显不合理的信息时,转载者一定要审慎,不能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如果转载者明知转载的信息虚假,或者对这种负面信息的真实与否漠不关心,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则会被认定为具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李迎新还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应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伤害。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在遭遇到网络暴力行为时,不要因恐惧而掩盖情况,应当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求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