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特殊群体生育权保障遭遇法律盲区

中国青年报  |  2024-02-07作者:洪克非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和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民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已完成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诉湖南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位列其中。

    这一有关人工辅助生殖、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福法院”)审结的案例,曾写进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审结后,开福法院就人工辅助生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向上级部门提出了建议。

    调研建议起草人之一、开福法院审管办文兰近日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调研中发现,近年来,人工辅助生育的需求激增,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其中,部分人工辅助生育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对进行辅助生育的患者身体检查不全面等问题,极易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具有突破意义的判例使特殊群体生育权再受关注

    家住湖南省新化县的邹某某和丈夫陈某平结婚多年后,年轻的夫妻俩考虑到湖南某医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

    2020年11月24日,两人来到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院方利用邹某某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制作了4个胚胎并冷冻保管等候移植孕育。

    2021年5月29日,邹某某的丈夫陈某平在工作中身故。邹某某思考后,决定要继续移植胚胎生育小孩,了却丈夫遗愿,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

    此举遭到了医院的拒绝。邹某某认为,通过辅助生育是夫妻俩长久以来的想法,也是长辈们的共同心愿,诉至开福法院,要求医院履行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开福法院审理中,医院拿出了原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院方认为,有关人工辅助生殖,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只能依据原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他们无法为单身女性执行胚胎植入。

    承办此案的开福法院法官戴昱和法官助理唐春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称,法院非常重视此案,召开了法官会议研究。

    他们认为,邹某某“丧偶妇女”的身份与原卫生部规范性文件中的“单身妇女”存在本质区别。

    开福法院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

    此外,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等。随后,开福法院以邹某某的辅助生殖主张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判决支持了邹某某的诉求。

    此案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具有突破性意义,使特殊群体的生育权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辅助生殖需求激增 当务之急应加强监管

    开福法院的调研显示,根据国家卫健委2022年7月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快速发展,每年在此辅助下出生的婴儿越来越多。2019年以来,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涉辅助生殖案件23件。

    调研分析了相关案例后发现,有的辅助生殖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提供技术服务,使胎儿出生死亡或是带有先天缺陷,引发纠纷。

    部分人工辅助生殖机构超范围开展服务,利益驱使下,出现“鉴定性别”“性别选择”等违规行为。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同时禁止实行代孕技术。有的辅助生殖机构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违规承诺生育性别并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胚胎筛选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福法院的调研建议还提出,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均由卫健部门颁布,法律效力较低,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批、实施和处罚等方面做了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冷冻胚胎部分处置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未明确,易引发纠纷。

    法学人士:立法应积极回应合理需求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后发现,近几年来,全国出现过10余起类似辅助生殖技术的争议案例,法院大多支持了丧偶女性要求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诉求。这也使得关于相关技术监管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愈发受到关注,而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伦理共识及法律标准仍有诸多空白。

    “此案对‘单身妇女’作了限缩解释(指没有配偶的单身女性),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湖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结合当下急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罗万里表示,对这类案件的研究“不能止于胜诉”。

    他认为,随着社会发展,特殊群体的生育权亟须法律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回应、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正视公民的正当需求和合理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撰文指出,开福法院等部分法院近年来就支持丧偶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出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司法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包容和尊重,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立法应当及时总结、巩固这些司法创新的经验成果,积极正视并回应时代的合理需求,全面清理过时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亦君,何春中,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