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冤20多年终获无罪判决 当事人李金将申请国家赔偿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3-12-29作者:刘胤衡 王鑫昕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成都12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王鑫昕)“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12月29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从李金代理律师杨名跨处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撤销了此前认定他有罪的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这一无罪判决结果,距离该案发生已经29年。时间倒回1994年10月,云南省元谋县火车站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致两人死亡。由于案发地属成都铁路局管辖,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理阶段,由成都铁路系统政法单位负责。

1995年9月,李金因犯抢劫罪被收容审查,该案另涉普某成、普某能两兄弟同被收容审查。1996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李金、普某成和普某能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 ,1994年10月13日下午,三人跟踪下车旅客白鹤林、姚素华至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由李金踢开208房间门,三人用钝、锐器击打两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抢得两人的行李逃离现场。

1997年2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李金、普某成两人死刑,普某能死缓。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199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被告人李金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普某成和普某能均辩称未参与抢劫,普某成称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所致。

1999年4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李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普氏两兄弟因“证据不足”无罪。宣判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出抗诉,李金也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对李金的无期徒刑判决。经过多次减刑,2017年,李金刑满释放。

出狱后,李金一直在为自己申冤,要求重审此案。他表示,案发时在云南省盈江县务工,距离事发地将近700公里。他回忆,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节,自己在盈江县雇主方恩华家中过节,中秋节后在中缅边境红坡河处伐木近一个月后才回到盈江县,随后又过几日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

李金代理律师、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该案证据矛盾重重,尽管李金遭刑讯形成了有罪供述,但均交待系伙同普氏两兄弟共同作案,“原判1999年4月30日对普发成、普发能所作无罪结论,恰恰证明李金无罪。”

2020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2023年4月25日,该案在四川省高院再审审理。

据媒体报道,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认定李金为作案罪犯,李金应当为其犯下的抢劫杀人事实负刑事责任。

在再审判决书中,针对该案争议焦点,四川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认定李金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记录相印证。但李金系在案发一年多后到案,在先证后供的情形下,在案证据确有多处矛盾。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和钝器致死。而李金稳定供述的是普发成用扳手击打姚某某头部其用撬棍按压住姚的胸部,作案工具应仅有钝器。综合全案,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一定矛盾,李金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现场无客观证据指向李金作案,认定李金伙同他人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相关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终字第 444 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看到今日的无罪判决,杨名跨深有感慨。他表示,目前李金“一切安好”,后续李金将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中,杨名跨的辩词表示,他们相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定会为李金平反昭雪,也相信相关方会给李金应有的赔偿/补偿,“但无论如何,李金失去的青春却没有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能够补偿,李金所遭受的创痛永远也不可能被抹去。”


责任编辑:黄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