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65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工作指导管理部门权责不清、行业自律和管理缺失、调解员无准入标准、调解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都能在《条例》中找到答案。”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崔永洪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条例》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性、推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立法实践,是全国首部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类调解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法恰逢其时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范调解工作的法律,但仅限于人民调解,没有对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司法调解进行规范,目前全国各地均未就各类调解进行立法。我们愿意在这方面做些创制性立法探索。”黑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国怀表示,黑龙江省委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两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以来,《条例》连续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立法项目”。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专班,坚持求开创、立长远、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效果的起草原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监司委和省司法厅,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今年8月底,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的方式,听取修改情况的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
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汇报沟通法规草案修改中的有关问题,并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体现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发挥好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努力做到制度设计合乎法理、实际操作务实管用,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党的领导
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丁国怀表示,《条例》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遵循,必将为发挥好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营造黑龙江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助力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条例》明确调解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为构建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条例》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类调解,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对于相关部门、单位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条例》分别对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调解工作、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
在调解程序方面,《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明确规定,经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生效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体现制度创新
“调解作为一种温和柔性化解纠纷的手段,倡导‘和’的理念,在‘法、理、情’之间找到平衡点,有利于降低节约司法和行政成本,有利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冲突和对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李大方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基层社会组织状态、社会治理形态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原有的调解体系机制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亟须补齐这一短板。
自愿,是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调解,才能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调解自愿原则。
《条例》在总则中充分体现自愿原则,明确规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发现矛盾纠纷时,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在调解期限方面,《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鉴定费的支持,《条例》规定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的,调解组织可以委托由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的支持,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使支持,调解程序终结时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此外,《条例》加大制度设计创新,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在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具备的条件、调解一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极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和公信力。
以问题为导向
近年来,黑龙江诉讼案件、上访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有限的司法和行政资源难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5年来,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多万件,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黑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勇介绍说,针对调解工作指导管理部门权责不清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司法调解工作。
对于调解工作行业自律和管理缺失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地一会”原则,支持成立地域性调解协会。调解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调解协会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在调解员准入标准问题方面,《条例》规定,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身心健康、热心调解工作、廉洁自律、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熟悉政策和法律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应当自觉接受调解组织和人民监督。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规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接受省或者设区的市(地)调解协会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