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先藕洁
10月20日,慈善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拟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运行、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慈善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慈善法施行七年来,党和国家在慈善领域的方针政策没有重大调整,没有出台新的专门文件,没有机构改革重大举措,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慈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施行时间不太长。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须遵循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多年来的实践看,对大会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多数情况下以采取修正方式为宜,没有在法律通过后较短时间内由常委会进行全面修订的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修订方式修改慈善法应当慎重。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有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健全、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可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来解决;有些是国情不同、环境条件不同,不宜简单同国外慈善情况类比。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则提出,针对近年来慈善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回应社会关切,是必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完善有关互联网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行为的规定,加大对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不采用修订方式对现行慈善法作全面修改,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对尚有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或者较为生疏的问题,以及一些可改可不改的文字表述问题,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留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草案,包括:
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运行。明确已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要求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增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规定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等。
完善公开募捐制度。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提供服务;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活动有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处以罚款。
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等。
强化慈善促进措施。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明确由国务院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支持鼓励运用新技术开展慈善活动等。
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等。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修正草案附则中规定: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