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东淄博卖鸭头的一位小哥因为其壮硕的外表与内向的性格形成的反差意外走红网络。然而被动“网红”之后给他带来的却是生活受到骚扰,销售额下滑,甚至成了“无业游民”...
“鸭头小哥”沦为“无业游民”
这位卖鸭头的小哥原本只是淄博的一名普通创业青年。4月23日他被路过的网友拍下了一段视频,画面中他健硕的肌肉和极为内向的性格形成了一种“反差萌”。
这段视频让小哥迅速走红,被动地成了“流量明星”。然而这股流量不但没有给他带来收益,反而将他原本的生活搅得天翻地覆。
“鸭头小哥”意外走红后,无数的“网红”赶来他的店铺前围观、拍照、直播,很多人只看不买,留在店前久久不肯离开,严重阻碍了当地交通和周边店铺的经营秩序。最终“鸭头小哥”不得不暂时关闭了店铺躲避风头。在直播中他直接哭诉自己成了“无业游民”。
△视频来源: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夜线》栏目
“过度围观”屡见不鲜:
类似鸭头小哥这样因为意外被动成为“网红”,随后沦为别人“涨粉神器”的案例并不少见。
2021年,靠着“一碗拉面3块钱,15年不涨价”的简单纯朴话语和纯熟的技艺,山东一位普通的拉面师傅在短短两周之间成为中国顶流网红“拉面哥”。然而出名之后迎来的却是无数网红铺天盖地、各显神通的“蹭流量”,这曾一度让拉面哥在镜头前痛哭着说道“我只是想当普通老百姓”。
各路主播没日没夜地强势围观,不仅使当事人无法正常工作,还导致附近道路交通陷入“瘫痪”,严重干扰公共秩序。待流量潮水退去,那些“大V”、主播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那些被拽入流量旋涡的当事人却很可能要长期承受“被网红”带来的负面效应。而这种把无辜的当事人当作“涨粉神器”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谁红蹭谁”可能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实施,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自媒体博主直播蹭流量未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就超越了界限,属于侵权。
同时堵塞道路,妨碍他人正常经营的还可能触发《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要为流量划定界限
其实早在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直播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但是在流量的驱动下,“过度围观”的乱象仍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各大社交平台。
专家建议,具有直播功能的平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平台规则,约束直播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行为,同时,相关网络平台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及时处理。
围观者应有最基本的边界感,尊重不想当“网红”的普通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主播自身以及相关平台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规制以极端手段“蹭流量”的行为,避免普通人被流量裹挟,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