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主动请辞”员工并非只有忍气吞声

中国妇女报  |  2023-03-14作者:颜梅生

借口调整工作岗位逼迫“主动请辞”

陈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女士担任会计。7个月后,公司基于改换会计,而陈女士拒绝退出,公司遂以调整岗位为由,将陈女士调往销售部。面对公司实质上是想逼迫自己主动辞职,陈女士有权拒绝吗?

说法

陈女士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基于劳动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一旦确定,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在原有岗位依然存在且陈女士拒绝的情况下,恶意制造借口逼迫陈女士离职,无疑与之相违。

假借调整付薪方式逼迫“主动请辞”

卢女士与一家公司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履行7个月后,公司基于调整经营方向需要缩减人员,为逃避责任又能让员工自行走人,公司决定调整工资支付方式:全体员工每月只发30%工资,另70%纳入考核,如能够完成当月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面对根本无法完成的考核任务,卢女士明白这实质上就是“逐客令”。卢女士可以索要赔偿吗?

说法

卢女士有权向公司索要赔偿。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调整工资支付方式之举无疑与之相违。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借口回家待岗逼迫“主动请辞”

由于产品销售严重疲软,一家公司不得不决定停止生产。为让员工“主动辞职”,达成公司无需承担各种补偿和赔偿金的目的,公司宣布:除9名管理、财务人员外,其他员工一律回家待岗,上岗时间另行通知;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明白公司真正用意的钟女士等员工只有忍气吞声吗?

说法

钟女士等员工有权索要相应待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带薪休假、婚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等。与之对应,公司基于自身原因停产,不管其目的如何,都不能通过待岗、拒发工资来逼迫员工请辞。

(颜梅生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