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交易平台买车遭欺诈,能要求卖方“退一赔三”吗

扬子晚报网  |  2023-03-14作者:任国勇 杨丽 高明明 余敏

随着二手商品交易平台逐渐崭露头角,平台用户和交易量增加的同时出现了很多新型网络消费纠纷问题。如何定义二手交易平台上卖方的身份性质、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具有借鉴意义。

隐瞒事故虚构公里数,二手车买卖“踩雷”

张某从事二手车买卖,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多条汽车交易信息。2022年1月,张某在平台上发布了一条“某品牌纯电新能源汽车”交易信息。“行驶里程2.6万公里,原版原漆,未发生过事故,价格优惠”诱人的广告吸引了李某的注意,后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

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李某在4s店进行车辆保养,却被告知该车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李某进一步向保险公司了解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其中第二次事故导致车辆被推定为全损,且该车维保工单记载行驶里程为6万公里。

意识到自己受到了欺骗,李某要求退车赔钱,遭拒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张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可以适用“退一赔三”规定吗?

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在该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多辆二手车销售信息,案涉车辆并非其个人名下闲置物品,结合商品的来源及其发布二手车销售信息的数量,能够认定张某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张某出售给李某的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被推定全损,但在其发布的车辆信息中却明确载明“未发生过事故”,在与李某的沟通中亦明确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同时隐瞒了其所出售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最后,法院认定张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等不当行为,构成欺诈,李某有权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张某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和张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张某退还李某购车款7.9万元,并赔偿李某23.7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张某向李某支付购车款、赔偿款合计18万元。

法官认为,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促进了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的交易,但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厘清二手商品卖方身份性质并据此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二手交易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