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居委会被指定为一“困境”儿童公职监护人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2-08-20作者:王烨捷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张硕洋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该区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例为困境未成年人指定公职监护人的案件。经法院、检察院、民政等相关单位多方努力,小学生壮壮(化名)的监护问题得以解决。

壮壮的父亲于2021年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在外地治疗,祖父和外祖父也去世了,祖母现住养老院,外祖母和同母异父的哥哥都失联了。壮壮的两位姑姑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因此壮壮近亲属范围内没有既有监护能力又有监护意愿的合适人选。

起诉时,壮壮由其户口所在的康健街道委托第三方进行24小时托管。

庭审现场。徐汇法院供图

困境儿童在现实中时常面临直系亲属生病、去世、失联等境况,法律上缺失合法监护人,可能出现无人保护的“真空”状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各级法院、检察院都关注的问题。

“现在壮壮的家长会都是我去开,疫情期间,我们也一直关照孩子,确保物资充足。”法庭上,徐汇区康健街道某小区居委会主任表示居委会愿意担任壮壮的监护人。徐汇区检察院支持起诉,认为在壮壮处于事实无人照顾的状态下,小区居委会担负起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组织专人轮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业进行照顾,其担任监护人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民政部门全程旁听庭审。庭前,民政部门针对壮壮的救助问题曾专门进行讨论,认为居委会适合担任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避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依法准许该小区居委会作为壮壮的监护人,要求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该案主审法官何倩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

“后续,法院也将对该案进行回访,监督居委会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保障未成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落实,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何倩说。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