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加强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 团中央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强,团结引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团中央委员会开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准政治方向。
(二)坚持高举理想信念的旗帜,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
(三)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以青年为中心,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集中。
(五)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的要求。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做到政治上要严,团的干部队伍建设要严,团员队伍建设也要严。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团中央委员会由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团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人选应当集中各方面、各层次团的专职、挂职、兼职干部骨干和少先队辅导员、团员中的优秀代表,信念坚定、政治过硬、心系青年、能力突出、作风优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基层和一线委员、候补委员一般不低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50%。
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死亡、丧失国籍的,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动终止。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或者团籍、受到留党察看或者留团察看以上处分的,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并按规定撤销。
团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因自行卸免、自动终止、受处分撤职等情况出现空缺时,应当进行替补,替补人选一般应当是接替被替补委员原任职务的人员。其他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在必要时,经报请党中央同意,可以代表会议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形式,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第六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常委会中,基层和一线委员一般不低于常委总数的25%。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是团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研究推进本领域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中央直属机关是团中央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同时承担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秘书机构职能。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召集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和书记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五)选举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六)决定替补、递补团中央委员会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建议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团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决定终止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变动。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在全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团中央委员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研究提请全会审议的问题和事项。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讨论和决定全团重要工作事项。
(四)决定给予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五)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在全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团中央书记处行使委员会职权,并负责事关全团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团中央委员会按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委员会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团中央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贯彻,不得有任何推诿、抵触或者变相抵触言行。
第十四条 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
第十五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代表团中央发表的讲话、报告和出版的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或者书记处批准。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六条 全会、常委会会议具体内容及研究讨论情况,除会议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按照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全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一般由常委会或者团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书面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
对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全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委托书记处其他同志主持。
会议议题一般在征求常委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提出,书记处集体讨论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书面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会、常委会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全团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宜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共青团中央关于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的六条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四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直接联系所在地区、所在领域的本级、下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不少于10名,直接联系团支部不少于1个。
进入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专门委员会调研。
进入县域团代表联络站的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团员青年联系服务工作、担任少先队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团中央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对无正当理由届内2次未参加全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由团中央组织部约谈,并通报所在单位和省级团委;3次未参加全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按程序免去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中心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材料,会前提交大会工作机构,并按照会议安排进行书面发言、重点发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1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