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差评还是诽谤?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
张铭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他2020年2月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1月14日,澎湃新闻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原告文考网和被告张铭、“马倩”三方都提交了上诉书,待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将邮寄给前述三方。
张铭转述兴宾区人民法院此案书记员的说法称,原告要求两被告分别赔付经济损失5万元,因不满最终的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多次致电文考网相关负责人,电话均未接通。
知乎留言区评价考研机构,几个月后被告上法庭
张铭介绍,考研过了初试后,他于2020年年初开始准备复试内容。因此前看过许多文考网的广告,也加过相关人员的微信咨询,“考我报的这个学校,考生几乎都知道文考网。”于是,他在当年2月购买了价值700元的“国际关系复试班”课程。
工商信息显示,文考网运营主体为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8月16日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机关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有教育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
张铭称,所购课程10个课时,4个晚上就上完了,“我当时感觉内容非常简单,教我们写个人陈述比较有用,其他的内容对我来说用处不大。”同时,他多次看到,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在他看来,对文考网有负面评价的考生或会遭到“网暴”。
张铭提供的几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疑因一位文考网“老主顾”在群众说了一句“文考垃圾”,便被一位名称为“小文客服”的微信用户,将其微信账号、头像及聊天记录等发在一个500人的考研交流群中。
同年4月7日,张铭在知乎浏览时看到“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他匿名评论:“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怎么样,我觉得对专业的跨考来说,不可否认是个方便的好选择,是一个有利的补充。但不代表他不存在问题,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这是真实存在的。你们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消费者有没有说的权利?”
他提供的一张在2020年10月被公证的截图内容显示,张铭上述言论共有16个点赞,3个评论。2021年1月,张铭的知乎账号收到来自平台的“违规通知”显示,他的上述言论因违规已被删除,处理原因是侵犯企业的权益。
被告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后选择上诉
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陷入了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庭审在当年10月21日进行。因距离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1月14日向澎湃新闻解释称,当时法院没有相关远程庭审的设备。
张铭此后收到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文考网(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故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
而被告张铭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规定认为,被告的评价行为及内容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感受进行的客观评价,是真实感受,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告张铭认为,上了文考网的复试课后,他认为与宣传有差距,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且他的评价中,也有对文考网的肯定。此外,上述评价未被广泛传播,也不存在“仍然继续发帖”行为,原告提出的遭受“较大的名誉和经常损失”的事实不成立。
判决书载明,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要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网站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另一知乎账号和知乎均被起诉
知乎账号“马倩”及知乎网(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马倩倩在知乎注册名“马倩”,在知乎网发表言论有“我认真看了看文考的资料,确认他们的资料是真的烂,就这玩意卖我300块钱,白给都不要……给差评是顾客的权利,但移出群也是你们的权利也是够恶心了……看看评论区吧,多少是因为你要挟不给资料而被迫刷好评的?多少恶心你这种流氓强盗行径的?……小小客服嘴里一天天没有好话,碰到矛盾就手撕,碰到抹黑就攻击……”
被告马倩倩辩称,她并不知道上述言论。几年前,她朋友指导她下载了一个App,注册了账号,但她一直未使用过。直至她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该账号发表了上述言论。她认为或是别人冒用了该账号。
此外,被告马倩倩称她仅有初中文化水平,不知道文考网以及知乎网是干什么的。自初中毕业,她一直在工厂上班,2019年成家并育有子女,平时很少上网,更无理由发出上述言论。
但因她未提供证据,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马倩倩的知乎账号“马倩”上述言论中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侮辱或者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审判决显示,张铭和“马倩”的言论中部分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遂作出判决: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平台方知乎网也被告上法庭。原告文考网表示,除两被告外,还有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类似评论,这是知乎用户对文考网的造谣、诽谤和污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知乎删除,但其迟迟未处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关言论删除,遂原告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律师:网民应遵守相应法规,也应注意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
拿到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于1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侵犯名誉权,要求行为人言辞中含有侮辱、诽谤性内容,所谓侮辱,包括对特定人某种缺陷的暴露、谴责,或者侮辱语言;诽谤指在描述中编造足以丑化人格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
判决书所认定“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被网暴”等用词,邢鑫分析,被告张铭可找出证据证明,法院应依据证据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达到“网暴”的程度,来判断是否为侮辱或诽谤。
张铭称,他曾收集了文考网公布他人账号和聊天记录的证据,开庭前邮寄给了法庭,但判决书没提及这些证据。上诉书中,张铭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马倩倩的情况,邢鑫认为,首先要查明被告是否被盗号发布上述言论,其次要分析该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即便该言论构成侵权,若有人盗用账号发表不实言论,她本人也属于被侵权人,后果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承担。如判决载明,马倩倩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其所言属实,则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或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全国消费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被告张铭在知乎网上匿名发言的言论,侵权事实相对较轻,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张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考虑张铭是真实考生,可以发表自内心真实感受,他也是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后,没有接受原告罚款两人各5万元,而是罚款2500元,这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
洪涛认为,网络条件下,个体网民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网络的服务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平衡角度,其最根本的保护对象还应该是消费者。(澎湃新闻记者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