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

光明网-《光明日报》  |  2021-03-08

  作者:王敬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两次全会通过的决定看作姊妹篇,从政治高度指明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事实上,改革从一开始就聚焦制度问题,指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改革与法治都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实践证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

  全面深化改革要符合法治精神。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改革就会失去意义而不可持续。应当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善于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经过长期剧烈的社会变革,一个社会要稳定下来,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治能够固化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这要求我们在改革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变革创新是改革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了原动力,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牵引力。40多年来,在改革推动下,我国立法不断完善。例如,行政审批改革、减证便民改革推动行政许可、优化营商环境、外商投资等领域立法;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催生监察法;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法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也需要改革。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当前,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作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改革和法治同频共振关键在于科学立法

  改革是“破”,法治是“立”,“立”的核心是立法。改革要突破固化藩篱,法治则要保护相对稳定性,要防止改革与法治背道而驰或相互掣肘,就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为此,一方面,重要领域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应当把立法决策、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草案等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把执政党的重大决策及时法律化,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立法在“跟跑”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前瞻性。例如,共享经济凭借互联网优势不仅打破了行业传统,同时也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挑战,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模式对法律法规、社会秩序、社会文明等方面提出新挑战。科技创新政策和立法要有深入的趋势研判,既要推动科技发展与进步,也要防范潜在的风险。再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上海地方立法审时度势,善于创新,在无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条例和规定,为全国各地类似立法提供了一条有借鉴意义的、可复制的、可推广的经验。此外,为提高立法前瞻性,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

  《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23日 11版)

责任编辑:梅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