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智慧城市,非打破“数据桎梏”不能成
【光明时评】
城市作为现代产业、人才等各种创新要素的聚集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对照“十四五”规划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要求,在我国创新发展过程中,智慧城市建设无疑是重要一环。
中国多地均选择在智慧城市上发力,加速建设布局。据统计,中国智慧城市试点项目已超过欧洲、印度和美国之和,全球已启动或在建的智慧城市有1000多个,其中位于中国的就有超过500个。中国智慧城市建设规模在2019年已达1600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国。
不过,在此过程中,智慧城市建设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近日,有媒体记者在多地采访时发现,部分地方在建设智慧城市中仍存在数据少、欠账多、成网难、平台重复建设等问题,其背后则是数据返还难、共享难、积累难的沉疴。按理说,数据资源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城市得以“智慧”的保障,然而数据共享渠道不畅却成为智慧城市建设的“数据桎梏”。这一问题有较强的共性,亟待关注。
究竟是什么阻碍了数据共享?当数据被视作重要的生产要素后,我们就需要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监管及约束。劳动力要素有劳动法,土地要素有土地管理法,然而,数据要素目前尚无对应的完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与企业或其他地方政府合作时,没有相应的规章可循,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制度风险,有关部门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数据共享持消极态度。
另一个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平台差异所造成的摩擦成本。虽然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热情普遍高涨,且不吝啬投入,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上至各地下至各部门都是各自为政,不同平台的接口不同、口径不同,这也给数据的共享和流通造成了巨大障碍。
如何打破“数据桎梏”,化解数据共享难题?笔者认为,亟须完善相应的数据共享机制。其一,要明确数据共享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数据安全、流通、交易的制度体系,这是包括智慧城市在内的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共享制度体系,强化相应的数据流通监管,才能让有关部门与企业在进行数据交换时有规章可循,消除可能存在的后顾之忧。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体系也能够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既能提高有关部门拓展合作的积极性,也能更好保护数据来源的隐私安全。
其二,探索构建一套适应数据要素流通需要的新型产权制度。数据流通不能仅仅依靠部门、企业的自觉,也不能完全指望行政命令,这些都是低效率的行为,说到底还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真正激发数据主体的内在动力。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前提则是明晰产权关系。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建立起数据产权制度,才能真正让数据要素具备市场化价值。当然,数据要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公共性等,是否有可能借鉴土地要素产权思维,数据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进行使用权、收益权等分离,约定公共使用数据要素的规则等,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三,尽快推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化体系,从平台接口等方面进行统一。在经历了遍地开花的智慧城市建设之后,我们现在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在一些平台接口、数据口径等方面建立全国可通行的标准,降低因此带来的摩擦成本,移除由此给数据共享带来的客观障碍。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还缺乏标准化解决方案,建设主体有政府不同部门,有企业、物业、房地产等不同业务场景。没有标准化解决方案,数据孤岛等问题的出现几乎是一种必然。
按照经济学基本原理,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前提保障就是更自由、更广泛的流通。数据孤岛等“数据桎梏”如果不打破,城市智慧化必然是一道伪命题。由此说,着眼长远,我们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并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加速畅通数字资源流转渠道,让智慧城市建设能汲取到源源不断的数据“活水”。
(作者:盘和林,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作者:盘和林
《光明日报》(2021年02月18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