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遇险政府无偿救援天经地义,恶评作死太冷漠

2017-05-12来源:吐槽青年微信公号 作者:曹林

  摘要:“有偿救援”隐含着这样一种不正当的逻辑,如果不给钱,就不救援――这个结论显然是无法接受的,就像义务教育必须是强制的一样,公民生命遇到威胁,救援也必须是强制的――而正像强制的义务教育须免费一样,强制的生命救援也应是免费的。否则会陷入一种悖论:我又没有让你救,为什么要救我啊?花钱未经我同意,凭什么让我支付?强制的,自然应该是免费的,否则就是一种强夺和勒索,这正是政府的公共救援应当免费的关键所在。本文首发于大鱼号UC名家

  吐槽青年出品  曹林|文

  五一前后,来自全国各地多支户外团队来到宝鸡太白山进行鳌太穿越,因遭遇暴风雪,至今20多名驴友失联,2名驴友遇难,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之中。记者从陕西曙光救援队了解到,4月30日上山的青海团队7男2女失联;5月1日上山的义乌团队,13名驴友失联;5月1日上山的上海8人团队,其中5人已经安全抵达大爷海,两名男性驴友确定死亡,一名女性驴友至今失联。(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悲剧让人惋惜和痛心,让人反思冒险穿越、挑战极限的代价――但舆论和公众在关注救援进展的同时,也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冒险穿越,不仅个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政府救援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茫茫大山,险境重重,救援难度是非常大的,政府为个人的冒险耗费了巨大的公共资源――一些地方对遇险驴友的救援中甚至出现过救援者牺牲的悲剧,救援过程中坠崖遇难。很多人追问,冒险穿越是个人的事,为何要让公众资源埋单?很多地方都有风险提醒,这些人还要逞个人之能去挑战极限,遇险后的救援费用,应该由这些人自己承担。

  “谁冒险谁承担救援成本”的思维貌似合理,其实是错误的。无论从道义还是法律看,这种成本天然都应由政府承担,这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一种默认的承诺,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竭力去救助陷于险境中的公民。税收法定,收费亦是如此,没有一条法律许可政府可以向公民收取这种救援费用。公共救援应该是无条件的,并在某种程度上不惜代价,“冒险登山”在道义上也许应受批评,但不能用成本去度量救援。

  这种救援属于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品不适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归因思维。很多人都觉得这些驴友纯粹是自己作死,明明写着“禁止攀爬野山”,明知道有很大风险,却还冒险作死,被困后耗费那么多公共资源去救援。比如当年四姑娘山救援出去上千人次,耗费巨大――这些钱都由政府埋单,凭什么少数驴友的冒险行为,却要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成本?这种质疑是不合理的, 公共品不适合“我受益我才支付成本”的“归因思维”。一个公寓着火,消防救援耗费了很大成本,不能因为你不住在这个公寓,就觉得不应该分担救援成本,这算账是没法这么算的。是的,你没有从这次消防救援中“受益”,但你总可能有一次置于某种险境时而享受某种公共救援,当你享受那种救援时别人也得跟你一起分担成本。

  这正是公共品之“公共”的内涵,为了基本的生命安全保障,人们需要共担和均分成本。是的,你可能不会像驴友那样去冒险爬山,但可能会陷于其他因为自身不慎而导致的险境中,不能因为“多数人永远不会像驴友那样冒险”就形成一种多数暴力。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类似事件,一个孩子调皮爬进了一个枯井陷入危险,政府花费很大成本去救援,能因此收取救援费用吗?一个老人因为记忆不好而迷路,家人报警后警方花费不小资源才找回,能因此收费吗?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准备跳楼自杀,为了阻止这个自杀者,政府动用了大量资源展开救援。是的,自杀者完全是自己找死,可是能够因此向这个自杀者收取救援费用吗?如果向自杀者收取救援费,那自杀者可不可以因拒绝承担救援费而拒绝被救援?

  救援自杀者都不需要让其承担费用,何况冒险登山并非自杀,而只是一种冒险。一个社会,也适度需要国民拥有这种敢于冒险、挑战极限、不畏艰难的阳刚精神,那样才能探索未知,才有不竭的勇气。 一个社会,也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容忍这种冒险和探险,善意地宽容这种有一定风险的极限挑战,而不是斥之为“自己作死”,不是把他们当成一种极大的麻烦。无论如何,救援对政府来说都是一种必要的麻烦,“营救生命”的意义不能用成本去衡量。

  虽然很多地方写着“禁止攀爬野山”,但这只是一种道义提醒,从法律看,爬野山并不违法。如果违法了,可以依法惩罚,甚至依法索赔。比如,美国大多数政府和民间救援组织实施的救援行动都是免费的,除非是一些特例,如虚报险情等。美国有八个州已通过可对救援服务收费的法律,但有很多限制和条件,主要针对因违反规定而令自己身陷险境的求救者。有人说,让冒险者支付救援成本,付出代价,他们才会变得理性。其实,“攀爬野山可能丧命”的天然危险已经足以对很多人形成威慑了,无须再通过“承担救援成本”来威慑,这种成本只会形成对生命救援的阻隔。

  从道义角度看,让遇险者支付救援成本,也会导致可怕的道德风险,让陷入自然困境的人又陷入选择的困境。那可能造成一个很不公平的结果,穷人遇险只能等死,有钱人才能获得救援,遇险者在面临死亡威胁时不敢把生命放在第一位,而不得不衡量成本,要不要报警求救?获救可能会耗费多大的成本?自己有没有能力承担这种救援成本?逼人去在“生命与成本”之间作痛苦的选择,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一个人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就应该获得救援,任何阻止公民享受这种救援的安排都是不正义的。生命无价,不能让公民陷于“要钱还是要命”的艰难选择中。

  “有偿救援”隐含着这样一种不正当的逻辑,如果不给钱,就不救援――这个结论显然是无法接受的,就像义务教育必须是强制的一样,公民生命遇到威胁,救援也必须是强制的――正像强制的义务教育须免费一样,强制的生命救援也应该是免费的。否则会陷入一种悖论:我又没有让你救,为什么要救我啊?花钱未经我同意,凭什么让我支付?强制的,自然应该是免费的,否则就是一种强夺和勒索,这正是政府的公共救援应当免费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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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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