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无错仍要赔摔倒大爷?含糊报道又让法官挨喷

2017-05-04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吐槽青年:曹林的时政观察

  摘要:我相信,记者在报道这条新闻时,一定也充满困惑,凭什么“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呢?如果有基本的专业主义精神,在报道时援引一下判决依据,并请相关专家解读一下,就不会引发网友误读了。可怕的是,一些记者不仅不会在报道中“释疑”,甚至利用这些“疑问”作为争议的噱头,故弄玄虚制造和消费这种争议,以挑起争议为能事,在故意误导吃瓜群众中收获眼球。 (本文首发于大鱼号UC名家)

  吐槽青年出品  曹林|文

  “摔倒的大爷”,加上“无辜的路人”,再加上“有争议的判决”,注定将是一条引发激烈争议的新闻。这条题为《大爷摔骨折“赖”上推车经过的路人法院:路人赔2万》的新闻称:

  59岁的李阿姨推着自行车从赵大伯身边经过时,70岁的赵大伯与自行车后轮一接触,失去平衡摔倒了,小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他要求李阿姨赔12万余元,而阿姨则称他夸张的转身动作才是他摔跤的原因。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看前面还觉得法官挺敢于作法律决断,看到最后一句,很多人都怀疑这是不是一个假判决:既然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为什么判大妈赔2万元?很多人都觉得这个判决不合逻辑,甚至觉得这是在鼓励碰瓷,没有过错凭什么让人赔偿。网友都联想到当年的彭宇案,觉得这样的“荒唐”判决要为社会道德的退化负责。新闻后面,充斥着一边倒地讨伐法官的评论。

  幸亏这一次发生冲突的是大爷和大妈,而不是大爷和年轻人,或者大妈和小伙子,否则又要引发“老人变坏、坏人变老”的代际撕咬了。59岁的大阿姨和70岁的赵大伯,让人们可以超越年龄、身份和代际之争,也不必扯上什么“不敢扶老人”之类的伪问题,而理性地在法律框架内探讨问题。

  很多人从常识常情常理的角度无法理解“没有过错仍要赔偿”,觉得没有过错就不需要赔偿,那才天经地义。其实法理并非如此,从法律角度看,有些时候你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仍是要赔偿的。比如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损害双方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条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分摊给各方当事人,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公正裁决的归责原则。

  我觉得,这一案件就适用“公平原则”,虽然从因果关系上看,赵大伯摔伤不是李阿姨造成的,李阿姨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从实际情况看,又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赵大伯得不到赔偿,显失公平,所以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我看过另外一个判决,适用的就是这一原则。患者李某住院期间,从病房楼6层坠落死亡。李某家属以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疏于管理、护理失职以及未全面履行医疗服务义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均无过错,但李某是在被告处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死亡的,被告应对二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虽然没有过错,但依公平原则,仍要赔偿。

  “没有过错仍要赔偿”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别人为了保护你的财产而受损,你虽然“没有过错”,但从公平和道义来看,你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这样的严格责任约束: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如果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把法官判决的法理说清楚,相信很多人都能理解这种法理,而不会想当然地觉得“无过错就无责任从而无须赔偿”。 很多冲突,都源于报道的语焉不详:只报道一个结论,而不援引判决的全文,不报道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自然会引发法理与常理的争议。我相信,记者在报道这条新闻时,一定也充满困惑,凭什么“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呢?如果有基本的专业主义精神,在报道时援引一下判决依据,并请相关专家解读一下,就不会引发网友误读了。可怕的是,一些记者不仅不会在报道中“释疑”,甚至利用这些“疑问”作为争议的噱头,故弄玄虚制造和消费这种争议,以挑起这种争议为能事,在故意误导吃瓜群众中收获眼球。

  用简单法律能说清楚的事,何必制造不必要的争议,把争议之火往法官身上烧?

  当然,这也不失为一次普法的好机会,即使相关部门和法院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在引发舆论争议之后,也应及时回应舆论的关切,给公众一个法律解释,避免让法官的判决和法律的公信背锅,避免形成“糊涂官又作乱判糊涂案”的刻板标签――毕竟,很多人对法院和法律失去信任,都是从这一起起个案而起的。尤其 此案又属于虽然不大、却与每个人密切相关、人人都可以碰上的事情,不去解释的话,很容易形成“路边的大爷不能碰”“碰到大爷绕着走”的日常恐惧。及时回应舆论争议,既避免了对判决的误读,也普及了那些看起来似乎与常理相悖的法规。

【责任编辑:张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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