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参加极限项目受伤 法院判运动馆赔偿18万余元

2018-11-14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烨捷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上海一女大学生参加极限逃生项目时受伤,她认为运动馆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运动馆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运动馆经营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费18.9万余元,被告汤先生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年19岁的王小姐是一名在读大学生。运动馆经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汤先生是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经营一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上的“极限Jump”运动馆,微信公众号介绍该运动馆有高空跃池等设备,称普通人都能参与“跳楼”极限逃生项目。

  2017年4月2日下午,王小姐与陈小姐等同学一起报名参加“跳楼”项目,王小姐为此支付运动馆118元。参与者在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等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台跳落到地面的气垫上,高台距离地面的高度分别为2米、4米、6米,气垫为厚1.6米、宽6米、长9米的塑料材质、表面为一个个圆柱体的充气垫,高台上有运动馆工作人员指导参与者,王小姐先后几次从2米、4米高台跳下,期间均未受伤,但在第一次从6米高台跳下至气垫上时身体受伤。

  经诊断,王小姐为T2、L1压缩骨折,随后在其他医院治疗、作检查等,运动馆经营公司垫付了医疗费8066元。同时,还垫付了护理费、住宿费等4.3万余元。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王小姐腰部外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

  王小姐诉称,运动馆经营公司对涉案项目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气垫从无资质公司购买,工作人员无资质,且在事先风险告知及事后处理上均未尽到责任,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汤先生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要求赔偿25.7万余元。

  被告运动馆经营公司辩称,王小姐应充分知晓极限运动的安全风险,其在参加涉案项目时一直由配备的专职教练在旁指导,但王小姐未遵循教练指导的规范动作,导致落地时受力不均而受伤。运动馆气垫符合国家标准,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姐受伤后,公司已垫付各项费用5万余元,该费用应当在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中抵扣。

  审理中,陈小姐到庭作证表示,其与王小姐等人参加涉案项目,工作人员未告知项目风险及注意事项,从高台跳下前有教练在旁简单告知及示范动作,其落地后感觉气垫比较硬,除此以外无其他保护措施。

  法院认为,涉案项目系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离地较高的高台跳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基于上述危险性,上述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参与者参加该项目前已经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举证证明涉案气垫来源于正规生产商且符合安全标准,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对参与者跳跃动作的指导符合安全规范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指导资质,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结合该项目的危险程度、该项目系有偿盈利性活动,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知晓该项目的危险性,应当知晓从6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远远大于从2米、4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但原告自主决定在无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6米高台跳下,对该行为的安全性过于自信,故可以认定原告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应当自负一定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酌定由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汤先生是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体育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汤先生应当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已经支出的钱款外,被告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8.9万余元。

【编辑:郭艳丽】

猜你喜欢
H5频道
图片阅读
今日头条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