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5年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多件

2018-11-1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焦敏龙

    中青在线北京11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2013年以来,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11月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个数据,并同时公布10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有效地保障了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遭受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5年多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了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北鹏公司、益阳公司等一批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通过执法办案,有效地保障了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称,最高法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先后制定、修改了多部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基本建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适用规范体系,包含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为代表的国家赔偿实体规范,以及赔偿立案、赔偿审查、赔偿监督等为代表的国家赔偿程序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国家赔偿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推进了国家赔偿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

    此次公布的5起国家赔偿典型案例选取主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和案由为标准。赔偿义务机关涵盖了公、检、法、司机关,案由分别涉及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逮捕赔偿,错误执行赔偿,怠于履职赔偿,以及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等情形。其中一起是投资公司申请法院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案。该负责人介绍,这是最高法首次提审的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在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又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当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丹东轮胎厂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并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曾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而法院在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却一直未作决定。之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终被驳回。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

    该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11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敢于承担责任,同时也用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衔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也为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助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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