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游山玩水发朋友圈 法院认定公司开除并无不妥

2018-06-28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治国 王烨捷

    中青在线讯(王治国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宋阿姨不服公司将其开除的决定,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开除她并无不妥。

    宋阿姨2012年入职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外场服务员。2016年3月17日,宋阿姨工作时摔倒撞到头部,造成头部以及腰部受伤。2016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除了给予必要的停工留薪期外,公司此后又连续准予宋阿姨病假。然而,从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了一年多之后,2017年4月26日,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却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通知书》。

    通知书上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因:员工宋某自2017年2月16日开始休病假至今,病假单上疾病诊断为腰疼、腰突症、骨痹症等骨科类病症,但在此期间其一直外出游山玩水。宋阿姨提供的病假证明单上病情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符,这种欺骗不诚实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服务组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

    为此,宋阿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工资,各项共计98170.94元。

    仲裁结果是,裁决公司支付宋阿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及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617.39元,未支持她其余仲裁请求。因此,宋阿姨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

    这次诉讼的结果是,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必胜客公司支付宋阿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94.80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到底是什么样的“证据”让法官最终作出了“公司开除并无不妥”的裁判?

    记者注意到,宋阿姨在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作出后,连续向公司申请了5次病假。但被告必胜客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16年3月发生工伤后到2017年4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年时间里,宋阿姨经常在外“游山玩水”。

    “其实际身体状况与病假单的病情不符。且其一直在朋友圈’炫假期’,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了恶劣影响。”必胜客公司拿出了宋阿姨朋友圈的额截图,比如2017年2月21日,宋阿姨发布了题为“让我怀念美丽的小香港又要和我说再见了”的朋友圈,并回复同事称“在云南游玩”。

    必胜客公司认为,宋阿姨是因腰疼、腰突症等症状向公司请休病假,医嘱为“休息”,医生证明证明患有腰突症不应有外出游玩、爬树、穿高跟鞋等行为,而应当在家休息。据此,公司解除了和宋阿姨的劳动关系。

    宋阿姨则辩称,朋友圈中部分照片系亲朋好友来沪看望时一同拍摄的,还有部分照片是在家附近公园拍摄的,均不能直接反映自己平时的生活状态。同时,她称自己“在云南游玩”为虚构,当时自己正在贵阳开阳县奔丧,只因虚荣作祟才作此陈述。

    法庭调查后,对宋阿姨奔丧的说法未予采纳。法庭调查发现,宋阿姨自行陈述往返上海与贵阳的过程中,乘坐私车往返时间前后不一,而她本人对此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难以采纳。

    而她的微信朋友圈显示,2017年2月19日、2月21日两天,其均展示了多张游玩的照片,相应内容反映原告确实存在游玩行为。而原告自行提供的视频中,其前往贵阳开县的景区介绍中,明显提示游客“坡陡路长、梯步较多”。

    主审法官沈雯认为,宋阿姨向公司提交因腰突症等病情需要休养的病假单后,仍前往景区游玩,有违病假制度初衷,公司据此认定其存在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必胜客公司支付宋阿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94.80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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