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事业单位货款来源受财政资金审批流程限制 不构成拖欠账款理由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5-07-31作者:刘言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3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认定该医院以其需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未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该医院给付民企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显示,2022年1月1日,某中小企业与某医院签订《试剂购销合同》,约定该医院向其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价格按合同执行,每月结算货款。在合同履行期内,该医院共向供货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价值336万余元,尚欠299万余元货款未给付。

法院认为,供货公司与该医院签订的《试剂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供货公司已向医院交付其所购买的体外试剂及相关耗材,该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给付货款义务。该医院以货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未能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医院给付供货公司货款29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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