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悖公序良俗 福州马尾法院判定女主播返还已婚人士打赏金4万余元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5-05-15作者:田宏炜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田宏炜)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若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4月,林某通过直播平台认识某舞蹈主播刘某,并为其直播打赏。而后两人添加为微信好友,一直保持频繁联系,聊天措辞暧昧。在此期间,林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合计870586钻石(1元人民币可得10钻石),其中刘某与直播平台的打赏分成比例为各50%,刘某分得435293钻石,价值43529.3元。

林某的妻子李某认为,林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有悖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遂要求主播刘某、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且合法有效。直播平台是提供内容浏览和搜索、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林某通过账号使用平台提供的包括观看直播、进行充值打赏等各项网络服务,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种消费行为,因此,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刘某与林某之间形成了依托直播平台的赠与合同关系。林某通过充值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并兑换虚拟礼物,再使用虚拟礼物向刘某进行打赏。林某打赏的虚拟礼物是刘某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分成的依据,使得刘某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双方之间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法律特征,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最后,超出主播与平台用户正常的互动交流范畴的赠与行为无效。林某与刘某互加微信号后保持长期持续不断联系,文字聊天言语亲密,用词暧昧,且有视频聊天行为。刘某带有不当图利目的与林某持续联系且欲与林某发展进一步关系,林某亦是因欲与刘某发展进一步关系对刘某进行打赏。双方之间的互动、打赏行为已明显超出主播与平台用户正常的互动交流范畴,打赏数额也超出家庭日常文化娱乐消费所需,该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合法权益,有违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合同无效。因此,李某作为林某配偶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受赠与的款项。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应返还添加微信期间林某打赏的钱款43529.3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亦君   编辑:董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