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陈涛(化名)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了3200元的年卡,按约定,他打卡39次就能全额返现。陈涛完成打卡后,商家仅返现1275元。协商不成,陈涛将商家告到法院。
这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涉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预付式消费便捷、优惠,但“跑路”“退费难”等乱象频发,司法机关着力解决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上述案例,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明确约定打卡次数达到即可返还款项,陈某已完成39次打卡,因此商家应当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某退还剩余款项1925元。

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周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打卡义务,商家理应按约履行返现承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另一起与打卡健身相关的案例中,消费者唐文(化名)支付1299元购买了某健身俱乐部的健身挑战卡,双方约定该卡有效期为三个月,每完成36次打卡即可获得额外三个月时间,以此类推,封顶12个月。
但唐文开卡19天后,该健身俱乐部因欠缴物业费和水电费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唐文将该健身俱乐部诉至丰台法院。
庭审中,唐文要求按照12个月计算有效期,同意扣除其一个月健身费用109元,退还剩余健身费用119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健身俱乐部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属于健身俱乐部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唐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唐某享受健身服务的具体情况,判决商家向唐某退还1190元。
北京市丰台区的杨青(化名)则遭遇商家的“霸王条款”。她支付了8780元诚意金,参加某美容美发中心的“女王形象代言人”活动,合同约定完成年卡项目次数即可退还诚意金。
商家提供了预先拟定的合同让她填写,合同中载明完成年卡项目次数即可退还诚意金。合同中可供勾选的项目包括赠送项目和高端项目两类,然而,在签订协议时商家仅勾选了36次店内赠送项目,而未勾选高端项目。
杨青完成了36次赠送项目后,商家却以其未完成高端项目为由拒绝退款。她遂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诚意金。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由商家单方拟定,其中关于年卡项目的表述存在歧义,商家应承担条款不明确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内容及勾选情况,法院认为年卡项目应为已勾选的36次赠送项目。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在判决生效七日内退还杨某8780元。
周明表示,消费者在选择参与商家提供的优惠活动时,应提高警惕,对那些过于复杂或苛刻的退款条件要格外留意。而一旦决定购买某项服务或参与优惠活动,应务必保留交易凭证、合同、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某些商家会通过“免费”或“超值优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但这些所谓的“免费午餐”往往伴随着隐性消费或不合理的绑定条款。在参与任何促销活动之前,消费者要确保自己充分理解活动的所有条件,特别是服务的内容、限制和退款条款,确保自己具备充分的选择和退出权。
据悉,一些城市开展预付式消费治理。202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首创“预付监管”监管平台,要求商家备案、资金银行存管。
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等一系列规定,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本文图片为AI人机协同生成,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