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粉引流”成犯罪帮凶,“高薪兼职”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5-01-06作者:刘胤衡 陈晓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吸粉引流,动动手指即可日赚千元”“微信拉人、工资日结”,这些看似高薪的“吸粉引流”兼职背后潜藏风险。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吸粉引流”的诈骗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因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

本案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张某设立一微信群,招募刘某等人为下家,拉人进群,以此方式获利。张某将上家打包发来的手机号码及微信群二维码发给刘某等人,其通过微信搜索这些手机号码并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将这些好友拉到上线的微信群中,随即退群,同时将已拉入群人员信息(群名、手机号、微信号等)发给张某。张某汇总后将信息转交上家,按每人8元至15.5元不等的价格结算,张某在虚拟货币平台提现后再和刘某等人结算。

2021年2月18日,刘某将被害人邵某拉入某微信群,邵某被诈骗钱款共计9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北京二中院法官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信息社会中日益重要,法律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对象的不当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指以下三种行为: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公众遇到类似“吸粉引流”招聘信息,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要增强反诈意识,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   编辑:于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