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入职 受伤后该如何划分责任

扬子晚报网  |  2023-12-01作者:靖法轩 王国柱

李某退休后,用比其实际年龄小12岁的虚假身份证入职,在一次冲压作业中意外受伤,与所就职的企业产生赔偿纠纷。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李某,女,生于1967年,2017年退休。2021年11月,李某与靖江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冲压工工作。依据李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合同书上所写的出生日期为1979年,比她的实际年龄小了12岁。

2022年2月6日,李某在冲压车间工作时,冲床发生了卡顿,就在她准备用手搬动工件时,冲床上端模具无端下落压在了她的右手上。企业负责人吕某迅速将其送至医院就医,治疗后经诊断为右手 2、3、4掌骨缺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供职的制造公司和负责人吕某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42.2万余元。

两被告认为,李某本人应承担60%的损失。一方面李某提供虚假身份证,致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无法走劳动前置程序,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保险也无法使用;另一方面,事故后已支付李某医疗费20795.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6.48 元,预支给李秋56000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从事冲压作业,在机器出现卡顿时,试图用手搬动工件的行为增加了工作风险。另外,李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虽然与事故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她体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低,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尚无证据证明李某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影响了保险理赔,即便存在理赔障碍,与李某在提供劳务中所受的伤害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法院最终判决某制造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金额,还需付给李某20.1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