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是否以管理岗退休引诉讼 检察监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  |  2023-04-06作者:卢越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4月4日,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依法监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

陈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24日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查明陈某自40岁起先后在某投资公司下属石化公司、纺织公司等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并得到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确认。通过向某市人社局了解关于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发现其为陈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依据的是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2015年12月21日被废止)。该《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划分,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因某投资公司自成立到本案争议时从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区分工人岗、管理岗的目录,故人社局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岗或技术岗为由,以其工人身份审批50周岁退休。

2019年8月1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多次联合走访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省市两级人社部门,释法说理,指出企业应当积极落实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国家政策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促成和解,陈某书面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2022年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责任编辑: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