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主播停播引发的违约金纠纷案的判决结果,经纪公司索赔30万元违约金未果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经纪合同,主播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类似纠纷也屡屡出现。那么,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高额甚至“天价”违约金时,法院会如何裁判?到底多少数额的违约金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律师,本期《法治周刊》就来说说违约金的那些事……
主播停播,公司依合同要求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刘菲(化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主播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全权负责其涉及的出版、广告、电视等与演艺及网络直播有关的活动,并努力通过各种媒体为其提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按照合同约定,刘菲每月至少在该公司运营或指定的平台完成25天直播,每天直播不得少于7小时。合同还对违约情况进行了规定,刘菲如不按约定进行直播,将承担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6个月后,刘菲因身体原因,与公司协商停播了20天,恢复直播5日后,她又以身体不适为由再次停播。
公司认为刘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故将刘菲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刘菲的经纪合同,并要求刘菲依约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法院: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公司亦存在违约
对于普通人而言,30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在法庭上,刘菲辩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公司前期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投入,其直播时人数很少,影响力小,停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依约给其做过任何宣传。
根据法院介绍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刘菲应否要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刘菲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直播义务,致使合同解除,存在违约行为;公司未能明确为刘菲所做的培训、宣传措施,亦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该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其对刘菲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首先公司对刘菲的投入不显著,其设置的直播间、培训等并非为其量身打造,均可继续提供给签约的其他主播使用,且未能证明其依约为刘菲提供宣传、培训等,也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公司的经纪能力、资源、主播资质和机遇、行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
因此,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司的投入成本及损失情况,槐荫法院一审判决案涉经纪合同解除,刘菲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据介绍,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
面对“天价”违约金,法院会如何裁判?
该案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高额甚至“天价”违约金,法院会如何裁判?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第585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防止了一方利用自身优势设置相关条款令对方支付“天价”违约金。
那么,为什么是“过分高于”呢?徐旭东介绍,实践中,判断标准以造成损失的30%为限。他表示,违约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只要不过高或者过低,人民法院并不干预。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主要从过错程度、合同是否部分履行、缔约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守约方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记者注意到,该案法官表示,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通过纠正过高的违约金,避免了直播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格式合同,对网络主播进行过多限制。但如果经纪公司为主播提供了充分的资源,为其带来较大流量和收益,此种情况下,主播解约也是可能支付高额违约金的。
徐旭东表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