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业主指定品牌板材 装修公司被判三倍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  2022-03-16作者:宋霞

因认为装修公司没有使用约定好的橱柜板材,男子诉至法院。北京密云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三倍已付橱柜款,但并未支持双方“假一赔十”的约定。

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其中施工辅料确认单中对橱柜约定:“橱柜柜体板材为某牌E0级板材,门板为E1级板材,假一赔十”。橱柜于安装完毕后,李先生给付A公司橱柜款7790元。

经人提醒,李先生发现橱柜板材与某牌不符,遂与A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承认橱柜使用的板材是另一个品牌的E0级板材和E1级板材,但始终否认其使用的板材系假冒“某品牌E0级板材”。自行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信守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应按照施工辅料确认单约定的品牌及材质实施装修工程。该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某牌E0级板材”作为橱柜柜体板材,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三倍已付橱柜款。

北京密云法院法官助理张爽表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A公司未按照施工辅料确认单约定的品牌及材质实施装修工程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于“假一赔十”的约定,其实质属于对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应当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兼具对违约方的适当的惩罚性,故应退还的款项酌定为约定的橱柜价格的三倍。

责任编辑: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