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盗店”的不正当竞争,不能再逍遥法外,表面是盗图,其实是“偷店”:法律要管

都市快报  |  2021-12-09

​在网上辛苦经营店铺多年,好不容易积累下不错的口碑、消费者对店铺的印象,却遭遇同行“一键盗店”,网店的页面设计、产品图片、模特图片、描述商品的文字、检验报告,甚至连用户评价,都被搬运到另一个平台上开设新店。让消费者觉得这两家“像素极相似”的网店就是同一家店,结果消费者被“截胡”。这样的“抄图盗店”“一键盗店”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入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视野。


2021年4月,江苏省常熟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起“一键搬店”案,“李鬼店”多次使用原图网店的原创产品图片,部分产品网页相似度高达90%以上,甚至有的连商标都不加任何掩饰。盗图网店的月销量达9000多单,价值200多万元。执法机关认定,该盗图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并存在无证经营和虚假宣传,对涉案商户罚款5万元。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对网店跨平台盗图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后处理的全国首例案件。今年9月底,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网络跨电商平台“盗图抄店”开出了浙江的首张罚单。


我们一般说的“盗图”指的是侵犯相关摄影、图像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电商领域的“一键盗图”的社会危害则更大,属于多重违法的竞合,盗图本身侵犯到原网店的照片、销售文案的著作权,还可能侵犯到商品的商标权,更严重的是,这是将他人长期经营积累下来的商业成果窃为己有,因为网店的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一家新店就是自己曾经光顾的老店,将自己对一家老店的情感认知、品牌认同“错付”。


表面是盗图,其实是“偷店”,是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窃取了他人的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混淆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该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引人误认”是混淆行为这种不正当行为的本质特征,“一键盗店”盗取他人网店的店面装潢、商品图片、文字设计,就是擅自使用他人的“装潢”。成熟的网店的装潢也是一种“装潢”,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判断。在互联网交易中,电商经营者在平台开设店,主要通过图片、视频、文字描述和其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检测报告、资质证书等)等形式经营。图片对网络销售而言,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也是商品信息的主要承载,表达着商品的品牌、款式、面料、设计理念、制作工艺等信息。


正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所说:“一个商品卖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图片所展示的内容。对盗图者而言,盗用畅销爆款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相似商品,这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还要强调的是,对于擅自使用他人装潢的“混淆行为”,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法时降低了保护门槛,扩大认定混淆行为的范围。原法的规定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新法的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知名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就可以受到保护,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再是大品牌的“专享”,那些诚信经营多年的网店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如今,公众对于线下的商品包装、店面装潢抄袭很敏感,之前明星郑恺投资的“火凤祥火锅店”因为店面装潢高度类似“吼堂”,而受到网友严厉的指责,郑恺不得不出面发布道歉声明表态,“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线上、线下的“盗图抄店”也应该适用同一标准,甚至线上应该适用更严格的标准,因为线上“一键盗店”成本太低,而且对网店的识别更多有赖于照片等线上装潢。


随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提升,更加隐性隐蔽的“一键盗店”也应被及时纳入日常执法范围,这种寄生于互联网的新型“山寨”“李鬼”,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如果谁家的网店开得好,谁家有爆款商品,图片、网店装潢就被肆意搬运、盗取,“山寨店”满天飞,消费者无所适从,那么,谁还会诚信经营呢?


目前,江苏、浙江两省的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社交电商平台的“抄图盗店”行为小试牛刀,希望全社会对于这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预警值,特别是要考虑到这种盗图行为流窜在不同的电商平台之间,需要所有的平台密切协作,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对“抄图盗店”说不。(作者: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