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监督案3个月内审查终结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1-08-25作者:韩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该《规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7条。《规则》明确了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规则》严格了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修订后的《规则》还单设了一节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范围和步骤。“增加听取听证员意见的评议环节,评议意见既是监督意见,又是专家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杨春雷说。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条件。将“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列入新证据的范围;将“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要件;同时将“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增加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

《规则》还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在完善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杨春雷表示,《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行政诉讼从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到执行,均属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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