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草案一审稿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相比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草案二审稿拟将这一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同时,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在草案首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有限制性的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记者注意到,7月24日,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乱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新规),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草案二审稿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草案二审稿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草案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