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护”细化政府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兜底保障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1-06-08作者:王亦君,焦敏龙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亦君 焦敏龙)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民政部将推动形成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努力做到监护不缺位、关爱不缺失,切实当好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

郭玉强介绍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总则中设专节,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设作出了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未成年人的长期监护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关长期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两类情况,一类是孤儿;另一类是在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是被撤销监护资格、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这类未成年人由国家负责长期照料。

针对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两类情况:一类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出现监护缺失时,由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另一类是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欺凌等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紧急安置、临时监护。

郭玉强介绍说,目前的实践中,未成年人的长期监护一般由各地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临时监护一般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

 “对比这两种监护制度,临时监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临时监护由谁启动、什么情况下终止、由谁进行调查评估、临时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怎么界定等。”郭玉强说,在我国乡土文化、人情社会的大环境下,启动临时监护往往面临着法、情、理的多难选择。

郭玉强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重点做好几项工作: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细化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从政策层面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监护。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通过新建、改建、促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等方式,抓紧补齐机构缺口;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服务标准,提升保障能力,切实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成为能代表民政部门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专门机构。

提升监护质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机构监护期间的养育、医疗、康复和教育等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监护照料质量。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