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9时30分,江苏省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涉中华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2月上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义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钱某某、帮工潘某某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义等人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该鱼被细长网尾包裹,头部皮肤磨损。被告人李某义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后被告人李某义认为该鱼已死亡,其电话联系王某胜帮忙出售,被拒绝后,返回途中,李某义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破获该案,并抓获李某,在其住处查获疑似中华鲟肉共计12.06kg。经鉴定,涉案鱼组织的物种为中华鲟,该中华鲟年龄约5龄至6龄,系幼鱼。后南通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至法院。

庭审中,3名专家证人出庭阐释,分别就案件中涉及的中华鲟生存状况及其生态科学经济价值、渔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鳗鱼苗专项特种许可制度管理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被告人李某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义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明知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证即进行捕捞,其捕捞行为系违法行为。明知使用的网具可能导致对其他渔业资源的损失,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活动范围,被告人李某义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所属的鲟鱼类大约出现在距今约1.4亿年的中生代末期的上白垩纪,是与恐龙同时代的现存品种,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珍稀鱼类。由于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
承办法官表示,作为长江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中华鲟的生存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渔民在捕捞时发现存活的野生动物,要及时放回到安全水域,对于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即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研究。
承办法官还建议,行政机关在发放专项捕捞许可时,可将积极、合法地救助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附属义务予以明确,加强对渔民和公众的教育、宣传工作。渔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监管,对于特殊区域、特殊时期的捕捞生产加强管控;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学研究,对渔具及捕捞技术进行改良,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