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判决4名韩国劳工状告日本“战犯企业”胜诉
专家称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与此类案件并不相同

2018-11-05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蕾

  10月30日,韩国最高法院判决4名韩国劳工在状告日本“战犯企业”新日铁住金的案件中胜诉,驳回新日铁住金的上诉请求,同时发出赔偿令,要求新日铁住金赔偿每位原告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1万元)。如果新日铁住金如拒不赔偿,韩国将采取强制没收资产手段。如果该企业在韩国没有资产,则将通过第三国途径强制解决。

  这一判决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日本政府的立场是,1965年双方签署的《日韩请求权协定》已经完全解决了战时请求权问题。日本首相安倍晋三11月1日表示,要采取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在内的所有手段应对韩国法院的判决。

  此案是第一起在韩国胜诉的劳工案。目前韩国各级法院还有14起以日本企业为对象的战时劳工问题诉讼,涉案日企约70家。日本政府担心,其余日方被告企业今后在韩国最高法院接连败诉的可能性很大,韩国法院将会扣押日本企业在韩国的资产。因此,日本政府开始召集被提起同类诉讼的日本企业,告知它们日本政府已经在和韩国政府交涉,提醒他们不要答应韩方的诉求。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军事法研究中心主任管建强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韩国法院对“日企赔偿韩国劳工案”的判决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体现了韩国法院不以宏观国家利益来消融受害国民的诉求,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管建强认为,即便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此次判决也“意义重大”。

  管建强认为,日本政府提醒日本企业不要答应韩方的诉求,意味着一旦韩国法院对在韩日本企业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日本可能会行使外交保护权。所谓外交保护权是指,本国国民(含企业)在外国遭到不法侵害并用尽当地救济,而所在国违反国际法,受害者国籍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国进行交涉。依此思路,届时日本政府可能会通过外交交涉或国际司法途径,来维护这些背负血债企业的所谓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企业在韩国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韩国也没有权力在日本国内执行判决。

  此案如果在韩国和日本都无法执行判决,韩国法院能否在第三国执行判决?管建强表示,这不太可能。他说,一个国家在外国不具有司法权、警察权,国与国之间通常有双边司法协助,通常是在双方接受的范围内执行对方的判决。在第三国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管建强表示,明知判决执行困难仍作出这样的判决,韩国法院此次判决仍具有重要的意义。韩国法院这样判决表明,它们认为,1965年的《日韩请求权协定》中的“放弃”,并不包括受侵害的个人私权。如果不能坚持这个立场,韩国人民就会谴责韩国政府,并要求韩国政府赔偿。这其实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判断韩国政府是否出卖国民利益的问题。

  1965年《日韩请求权协定》中的放弃范围是模糊的,韩国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也是为了明确权责。因为日本不愿意明确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在协定里回避了侵权的问题。该协议规定:日本政府向韩国政府无偿提供3亿美元、有偿提供两亿美元,以此解决两国及国民间的所有索赔权问题,1965年6月22日签署之后“不能再提出任何主张”。此协议让韩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失效,但韩国最高法院拒绝承认该协议,因为韩国法院认为,所有的索赔权放弃,不包括侵犯人类底线的奴役韩国国民的罪恶行为。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新日铁住金的前身日本制铁,曾是日本的核心军工企业,与日本政府一起为侵略战争组织人力,犯下了反人道罪行。任何违法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就负有赔偿义务,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人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韩国劳工案”的审理过程漫长而复杂。本案2003年在日本法院败诉后,韩国劳工于2005年2月在韩国法院发起索赔诉讼。起初,一审二审都认为,日本法院的判决在韩国国内也具有效力。直到2012年5月,韩国最高法院才驳回二审判决;又过了6年后,才最终结案。韩国舆论认为,韩国最高法院受前总统朴槿惠的牵制,因朴槿惠惧怕日韩关系恶化,韩国最高法院故意对判决一拖再拖,导致争议判决姗姗来迟。10月15日,韩国检察院逮捕了当时最高法的责任人,进行了情况调查。

  在中国也有不少类似的劳工诉讼案,也同样在日本法院败诉。日方给出的理由是“《日中联合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国是否面临与韩国同样的处境?管建强认为,在此类案件中,中国与韩国面临的情况并不一样。他说,在中日之间,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十分明显,中国政府仅仅表达了放弃政府对日的赔偿请求权,根本没有提及国民的私权。可见,《中日联合声明》与《日韩请求权协定》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

  2004年12月7日,管建强曾代表中国731细菌战受害者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出庭作证,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已经认定《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背景下,阐述了立场,即:“战争是国家之间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结束战争应由国家之间的和平条约来处理。中国政府不仅没有放弃国民间个人的诉权,甚至连放弃国家政府的对日索赔权(指《中日联合声明》)也仅仅是政治立场的表达,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并没有确认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权”。此后,在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中,不仅没有支持一审认定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个人私权”论,也从根本上回避了辨析《中日联合声明》放弃私权与否的问题。管建强认为,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没有放弃民间个人的诉权是不争的事实。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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